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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1980年5月——)

——机构职能

1988 年 5 月,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办公厅“三定”方案》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协助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组织实施国务院会议的决定。

(二)协助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审核或组织起草用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三)研究审核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审批。

(四)根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国务院有些部门的工作,对高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审定。

(五)协助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及重大事故。 (六)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及时向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

(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文件、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及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并向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报告。

(八)组织调查研究,向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反映实际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方向国务院反映的问题。

(十)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国务院机关职工服务。

(十二)办理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交付的其他事项。

——机构调整及变化

1980 年 5 月,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室改名为国务院办公厅、下设秘书局、信访局、法制局、调查研究室。

1982 年 5 月,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决定将国务院外国专家局并入国务院办公厅。

1982 年 10 月12 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设秘书局、法制局、信访局、调研室、外事组、外国专家局、特区工作组、人事局、行政局(1985年增设)、老干部局(1986年增设)。

1982 年 12 月 10 目,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组织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1984 年 7 月,国务院决定设立持区办公室后,国务院办公厅持区工作组撤销。

1985 年 5 月,中共中央决定将国务院办公厅外事组改称国务院外事小组办公室。

1986 年 4 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法制局后,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撤销。

1988 年 5 月,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办公厅“三定”方案》国务院办公厅设:秘书一局、秘书二局、秘书三局、秘书四局、综合司、人事司、行政司、信访局。

归口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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