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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委员会(1979年2月—1982年5月)
——机构职能
根据 1979 年5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农业委员会的任务和机构的通知》,国家农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发展农业的路线,调查研究国内和国外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经验,及时了解农业生产建设的情况和问题,并就发展农业的方针、政策、法令、措施,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和提出建议。
(二)会同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现代化的远景规划和布局;各项农业建设(商品粮食、经济作物、林业和畜牧业生产基地,重大水利资源的开发利用,大规模垦殖事业,农业科学研究和农业教育事业)和农用生产建设的发展规划;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的年度计划。同时,检查各项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向中央和国务院作出报告。
(三)负责统筹安排国家用于农业的资金(基建投资、农用工业投资、农业事业费、贷款)和各项物资。监督各有关单位和各地对资金、物资的使用,检查其经济效果。
(四)加强对农业科学研究和农业教育事业的领导,研究改革体制,决定重大措施,审定同国外进行农业科技交流、合作的项目。
(五)协调农业各部门之间、农业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中央农业部门与各地方之间的工作配合。
(六)指导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委员会或相应的机构的工作,解决农业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国家农委是国务院指导农业建设的职能机构,它同时也兼理党中央委托的农村工作任务。
——机构调整及变化
1979 年 2 月 23 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整个农业工作的领导,设立国家农业委员会。
国家农委除设主任委员外,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由农业、林业、水利、农垦、农机、气象、供销合作总社、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并设专职委员和顾问若干人。
国家农委机关设:办公厅、政策研究室、计划局、科教局。
1979 年 2 月以后至 1982 年 4 月,先后增设了宣传局、外事局和全国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
1982 年 5 月,国务院进行机构改草,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国家农委并人重新组建的国家经济委员会。其中,政策研究工作并入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办公室并入国家计划委员会。同时,国务院成立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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