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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1954年9月--1990年)
——机构职能
1980年2月4日,国务院办公室发出《关于国家计委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方法的通知》规定国家计委的任务应当是:在国务院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在各部门、各地方工作的基础上,集中全力搞好综合平衡,拟定发展国民经济的长期、中期和年度的计划,并以拟定中期(五年)计划作为工作的重点。围绕这个任务,进行以下几项经常工作:
1.研究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相互的比例关系和发展速度,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
2.研究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妥善安排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之间的关系。
3.研究生产力的合理配置,搞好地区布局和大中小城市的布局。
4.研究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在国民经济中采用先进技术的问题。
5.审查由国家投资和利用国外贷款进行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建成后的生产条件和经济合理性。
6.研究生产、建设、流通等领域中提高经济效果的重大措施。
7.研究国际经济,拟订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利用世界市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途径和重大措施.
8.指导地方和部门的计划工作,审查他们拟订的计划,组织块块之间、条条之间、条块之间的协调。
9.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计划的执行情况。
10.研究和采用科学的计划方法,改进计划体制;组织和指导计划工作干部的培训。
《通知》规定,国家计委现在承担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分配,交给国家农委负责。外汇平衡、进出口管理,交给进出口管理委员会负责,加工装备办公室,也交给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撤销国家计委电影电视工业办公室。
国家计委的主要职责(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
(一)编制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目标、增长速度和生产力布局;
2.国民收入的增长和分配,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交通运输量,社会商品零售总额;
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使用方向、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4.商品、物资的收购、分配和调拨量;
5.综合财政收支、信贷收支和货币发行量;
6.国际收支、进出口贸易总额和主要商品的进出口量,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进口成套设备的规模,重点和限额以上的项目,以及其他使用外汇的项目;
7.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的主要要求和重大科技发展项目;
8.人口增长率、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9.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的具体方案和重大措施;
10.体现经济效益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指导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计划工作,从综合平衡的要求出发,审核和调整他们拟定的计划草案。
(三)检查各部门、各地区计划的执行情况;年度计划在执行中需要作重大调整时,会同国家经委或其他主管部门研究和提出调整意见。
(四)研究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方针、政策,并组织编制经济区划、农业区划。
(五)负责组织大中型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审批。
(六)研究拟订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检查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基本建设计划的实施,负责鉴定和审批大中型项目的厂址、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组织国家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制订和颁发工程建设方面的国家标准、规范、定额,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勘察设计和施工工作。
(七)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地区有关国土整治的工作;研究国土整治的方向、目标,组织编制有关国土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规划,研究有关国土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条例。
组织经济区的规划工作。
(八)研究改进计划管理体制、规章制度、计划方法、计划指标体系,参与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和指导计划工作干部的培训。
根据1988年4月19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审定的国家计划委员会的"三定"方案,国家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编制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中期和年度计划;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包括财政、信贷、物资、外汇、市场和劳动力等几大平衡及其相互间的平衡。
(二)研究分析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如产业结构、国民收入的分配、积累与消费等各种重要比例关系;组织制订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分配政策和对外经济政策等。
(三)综合运用财政、信贷、利息、物价、税收、工资和汇率等经济杠杆,以及国家直接掌握的一部分物资和资金,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控制和调节。
(四)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地区搞好国土整治工作;组织制订有关国土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规划和规定;研究我国的资源分布状况,搞好生产力的合理布局;组织推动经济区的规划工作和横向经济联系。
(五)指导各部门、各地区的计划工作,并负责检查、监督其计划执行情况;协同各部门、各地区做好生产和重点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六)研究分析国民经济的发展形势和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分析以质量、消耗为重点的经济效益,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七)会同国家科委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中长期科技发展的方向、重点及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全国技术进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
(八)研究国防现代化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方针政策;负责安排军品生产和组织国民经济战备动员。
(九)研究人口、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旅游、社会保障和保险等社会发展事业中的重大问题和方针、政策,并协调好同经济发展的关系。
(十)研究推动资源的节约、合理使用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编制资源节约、合理使用和综合利用的规划,研究制订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条例。
(十一)研究制订计划体制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参与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问题:推动和完善基本建设基金制的实施,归口管理投资公司的工作,对重大项日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组织制订有关综合性经济、技术法规,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各种经济、技术法规的贯彻执行。
鉴于新的国家计划委员会是国务院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的综合部门,是一个高层次的宏观管理机构,它所担负的职责具有综合性强、牵涉面广,需要各综合部门共同协商解决的重大事情比较多的特点,国家计划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对内实行主任负责制)。委员会的委员组成,除国家计划委员会正副主任外,还有国家体改委、国家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物资部、劳动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统计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委员会负责研究协商和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主任、副主任参加的办公会负责处理。
——机构调整及变化
1979年,国务院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1981年撤销),统管经济全局的工作。
1981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机关设17个厅、局、室,即:办公厅、政策研究室、经济条法办公室、国民经济综合计划局、基本建设综合计划局、农林水利计划局、轻纺工业计划局、燃料动力工业计划局、原材料工业计划局、机械工业计划局、国防工业计划局、交通运输计划局、地区局、财政金融计划局、商业外贸计划局、外事局、科技文教计划局、干部教育局。
在 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对国家计划委员会与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的分工,作了进一步协调。国家农业委员会和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撤销后,原由两委管理的农业区域规划工作和国土规划工作,交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承担。确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中期和年度计划,负责综合平衡,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基本建设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1983年2月2日的通知,将原国家建委合并到国家经委的机构、人员及所主管的基本建设业务,改并到国家计委。即:基本建设综合局、设计管理局、施工管理局、重点建设局、重点建设二局、设计鉴定局和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成建制地并到国家计委;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改由国家计委领导。
1983年3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分工的意见。为了加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两委共同研究,对技术改造计划的程序、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1986年3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农业区域规划工作连同农业区域规划局划归农牧渔业部管理。
直至198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是办公厅、行政管理局、政策研究室、国民经济综合计划局、固定资产投资综合计划局、工业生产综合计划局、农林水利计划局、轻纺工业计划局、燃料动力工业计划局、节约能原汁划局、原材料工业计划局、机械电子工业计划局、国防工地计划局、交通运输计划局、地区协作计划局、财政金融计划局、对外经济计划局、商业外贸计划局、科学技术计划局、社会发展计划局、劳动工资计划局、经济调节局、国土局、外事局、基本建设综合局、设计管理局、施工管理局、重点建设局(能源工业)、重点建设二局(铁道、交通、邮电)、重点建设三局 (原材料工业)、基本建设标准定额局、人事教育局、老干部局。
198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根据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组建新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在机构改革中,对国家计划委员会与各专业部在计划工作方面的分工;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分工;与能源部、农业部在农村能源工作方面的分工,都作了协调。
1989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战略物资尤其是能源、重要原材料以及交通运输的计划管理,加强对大型骨干企业的生产协调,加强全国的生产调度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生产委员会。其办事机构为国家计委生产调度局,并将国家体改委企业体制司划归国家计委,也作为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同时,将原设在物资部的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及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改为国家计委归口管理,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国务院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参与制定年度生产计划、物资分配计划以及运输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全国工交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各部门、各地区及其骨干企业在生产、市场与运输中的重大衔接和协调工作;负责对能源、原材料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工作,并解决相应的运输问题;指导企业管理,组织企业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参与工业产品的进出口审查;参与涉及企业生产的金融和物价工作,组织工交生产救灾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生产调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的主要情况;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990年11月17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出通知,经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1990年第9次会议审议,同意国家计委将工业综合一司分成能源、交通、原材料3个司;将工业综合二司分成机电、轻纺两个司;将消费市场司、经济调节司合并,改称市场物价司;将地区经济司、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司合并,改称国土规划和地区经济司;将产业政策司、长期规划司合并,改称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司;将体制改革和法规司改称政策研究室,同时担负委内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机构调整的主要原因是:工业综合一司、二司面对能源、交通、原材料、机电、轻纺的十几个大行业,难以对各个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计划目标进行高层次的深入细致的研究,难以按照加强宏观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行业之间和行业内部生产建设方面的平衡协调,不能适应当前经济计划工作的需要。
1990年11月17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出关于国家计委设立培训司(实际上也是国务院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撤销国家体改委培训司的通知,今后企业干部培训工作,由国家体改委划归国家计委承担。原挂靠国家体改委的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亦转为挂靠国家计委。
1990年末,国家计划委员会设28个职能司、局,即:办公厅、政策研究室、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司、国民经济综合司、生产调度局、企业管理司、科学技术司、固定资产投资司、技术改造司、重点建设协调监督司、交通司、能源工业司、原材料工业司、机电工业司、轻纺工业司、农村经济司、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司、市场物价司、对外经济贸易司、国外资金利用司、财政金融综合司、社会事业司、国防司、国土规划和地区经济司、培训司、外事司、人事司、行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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