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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提出科学发展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五个统筹”,以及“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等许多新思想和重大理论观点。
这一年,党中央经过对我国发展问题进行总结和反思,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形成经历了一个实践和认识的过程。
2003年4月,“非典”疫情迅速蔓延期间,胡锦涛在广东考察时第一次提出要坚持“全面的发展观”。在7月召开的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指出:“我们要更好地坚持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同年8月底胡锦涛在江西考察工作时,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概念,指出“要牢固树立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发展新路子。”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首次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五个统筹的要求,首次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等许多新思想和重大理论观点。
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郑重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
此后召开的中共十七大上完整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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