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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评聘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文化部      发布日期1987-11-21       执行日期1987-11-21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对各级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均作出了相应的学历规定。但是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目前在职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不具备《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学历。他们当中许多人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多年,不仅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而且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的已成为业务骨干。为了合理解决这部分专业人员的专业职务评审聘任问题,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央关于广开才路,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虽不具备相应的学历也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精神,在首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中可按下列意见实行。

  一、根据现有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确定申报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职务:五十年代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中专或高中毕业,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三十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职务:中专毕业,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职务:高中毕业,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可申报助理馆员;

  初中毕业,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可申报助理馆员;

  高中毕业,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可申报管理员;

  初中毕业,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六年以上,可申报管理员。

  二、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人员,原则上均应进行图书馆学专业知识水平考试。考试合格,经评审确认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其它各项条件者,可予聘任。

  三、申报馆员,助理馆员职务者须参加图书馆学大专知识水平考试,申报管理员职务者须参加图书馆学中专知识水平考试。图书馆学大专知识水平考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科目为:图书馆学基础、图书分类、图书馆目录、目录学概论、中文工具书使用法(或科技文献检索)。图书馆学中专知识水平考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或地(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科目为:图书馆学基础、图书分类编目、中文工具书。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图书资料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或者参加由各部委统一组织的考试,或者参加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可免予考试,采取考核的方式。

  (一)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图书馆工作,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

  (二)符合《关于<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六点规定,属破格聘任者(由各地,各部委制定有关具体条件);

  (三)正在经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的电大,夜大、业大,函大、职大等大专或中专学校学习尚未毕业,或正在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职专业人员,已取得上述应考科目合格成绩者(缺哪个科目成绩考哪个科目);

  (四)一九八三年九月以前参加相应档次职称考试成绩合格,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者;

  (五)参加图书馆学专业培训班、进修班,取得上述应考科目合格成绩,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认可者。

  五、图书馆学大专知识水平考试和中专知识水平考试所用教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选定。一九八二年由文化部图书馆事业管理局主持编写的《图书馆专业基本科目复习纲要》仍可作为参考材料。

  六、本暂行规定昕提专业工作年限,均为累计计算年限,并含相近专业工作年限。相近专业工作是指情报、档案专业工作和图书馆学教学、图书馆管理等工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依据本暂行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报文化部备案。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

  八、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在本暂行规定颁发之前,业已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办法施行的,仍依原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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