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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汇率并轨后合资双方汇率折算问题的意见
【法规名称】 关于对汇率并轨后合资双方汇率折算问题的意见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颁布时间】 1994-05-20
【实施时间】 1994-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对汇率并轨后合资双方汇率折算问题的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如需折合外币,按缴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因此,投资方在汇率并轨前缴款,则应按并轨前的当日牌价折算。汇率并轨后缴款的,应按并轨后的当日牌价折算。增加投资的折算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汇率并轨前所发生的外汇业务按并轨前的汇率执行;汇率并轨后所发生的外汇业务一律按新的汇率执行。
三、外方所得的纳税后的人民币利润,如需汇出境外的,可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提出购汇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外汇调剂中心调剂,按成交时的调剂价格买入外汇。①
①外价方所得的纳税后的人民币利润,如需汇出境外的,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到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买入外汇;或者到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按照成交时的调剂价格买入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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