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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家破产企业
1986年8月3日,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宣布破产。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破产的公有制企业。消息传来,令很多中国人震惊!人们发出疑问,企业破产怎么能发生在社会主义国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就尝试进行企业的改革。1978年至1982年,改革的焦点放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上,使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权。1983年2月,中国在国有工业企业开始试行“利改税”的改革方案。1984年10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规定,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从1985年起,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国有资产投资由无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这样,到80年代中期,中国企业的改革已经如火如荼地展开了。
企业破产的改革自然属于企业改革的一部分,我国企业破产的改革起始于1984年。虽然《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的国家机构可以决定企业的创建和关、停、并、转、迁,但是,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上还没有“市场经济”这四个字,认为破产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况且当时的提法还仅限于计划经济下的商品经济。所以,当新中国第一家破产的公有制企业——沈阳市防爆器械厂于1986年8月3被宣布破产时,无数中国人还是震惊得目瞪口呆!企业破产怎么能发生在社会主义国家,这种事情又是怎么发生的呢?
原来,1984年,沈阳市被确定为全国综合体制改革试点市。沈阳作为重工业基地,当时工业在整个经济中占据绝对比重,全市国有企业大约1万家,集体企业接近1万家。1984年6月,沈阳市集体经济办公室搞政策研究的韩耀先,接到市领导提出的一个调研课题:到集体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对那些搞得好的企业应给予更多政策鼓励发展,对一些经营不好,管理混乱,产品没有市场,技术落后,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要研究如何退出市场。要研究这样的企业到底怎么处理,能否进行破产倒闭,此项改革在集体企业中先做起,先拿出一个破产倒闭的规定。韩耀先花了两个月时间调研起草了“规定”的第一稿,因为没有跳出习惯的思维模式,未获通过。三个月后,韩耀先拿出了开始带有市场经济色彩的第二稿。讨论修改“试行规定”时,支持者与反对者的反响异常强烈,沈阳市领导经历了思想上的交锋,最后经过市委常委会反复讨论修改举手通过。就这样,沈阳成为在全国率先进行企业破产探索和实践的城市。
1985年2月9日,沈政发(1985)24号文件《沈阳市关于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出台了,按照《试行规定》要求,连续亏损两年,亏损额超过资产总额80%,达到破产警戒线的企业先给予黄牌警告,经过一年整改后,仍无起色的,宣布破产。文件的核心内容为:确定了破产企业标准、破产企业资产和人员处理程序、破产后企业的审计等法律问题,以及破产企业配套等问题。该文件全文经报纸发表后,在国内外引起了出人意料的反响,因为这部规定成为新中国第一部破产法的雏形。
《规定》下发以后,沈阳市对集体企业进行了一次调查,确定了43个达到破产企业界限的集体企业,又筛选出11户,再从11户企业中选择了3户企业进行破产实践,分别为沈阳市防爆器械厂、沈阳市农机三厂、沈阳市五金铸造厂。1985年8月3日,沈阳市工商局向这三个企业发出破产倒闭“黄牌”警告,限期一年进行整顿和拯救,否则实施破产。经过一年努力,沈阳市农机三厂、沈阳市五金铸造厂摘掉“黄牌”。而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因复苏无望,连续多年亏损并已欠债达48万元,于1986年8月3日,被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宣布破产,成了新中国第一家破产企业。
第一个破产企业的当事者们反应是可以想到的。职工最早丢了“铁饭碗”,成了改革阵痛的第一批承受者。尽管有的哭“自己上有老下有小可怎么活”,有的指着鼻子骂厂长无能,最终还是接受现实。
1986年的“沈阳第一破”,曾震动国内外,外电报道称之为“共和国成立以来破天荒的做法,是中国一项重大的实验”。实际情况亦然。沈阳的大胆尝试和理论突破,为后来在全国更大范围内建立企业的优胜劣汰机制,为国家企业破产法的出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当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发布45号令公布,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随后,,全国开始试行企业破产法。总之,新中国第一家破产企业的出现,是中国企业改革史上值得记下的一笔,它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形成、发展和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张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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