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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学家三十年的“法治”情结
法治,常被人们称为“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是一种理想的政治法律制度模式。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被认为是我国依法治国的起点。但是,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则指出,是十一届三中全会,而不是十五大,标志着中国已进入依法治国的新时代。
初夏的北京,城南一个安静的书斋里,记者见到了这位为“法制”和“法治”一字之改,付出了20年不懈努力的法学家。简短一席谈,不觉卅年间。
关于“法治”的三个第一次
李步云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立法等工作,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早期的法治实践。
1979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学术讨论会”,李步云向大会提交了由他和王德祥、陈春龙撰写的1.8万字的《论以法治国》。9月30日上午,李步云在会议上发言,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以法治国做了全面、系统论述。这篇文章被认为是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学术界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应实行以法治国的方针。
与会者一致反对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传统观念和实际做法。但在是否应倡导法治反对人治、是否应法治与人治相结合、以法治国概念与提法是否科学等问题上,存在明显的意见分歧,从此开始了“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这三大派的激烈论争。30年里李步云撰写了50多篇有关法治的论文为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作出了重要理论贡献。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出台以后,党内有一些规定和这些法律相矛盾,中央准备出台一个文件对以前的一些做法进行纠正和统一,李步云被推荐到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参与起草。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64号文件”)颁布。文件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全国人民每天的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他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内文件中首次提到“社会主义法治”。
“在这个文件的一系列重要内容中,包括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在当时影响很大。有人告诉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讨论这个文件时大家自发鼓掌。”李步云说,不过,当时包括负责中央政法工作的个别领导中,有人反对“法治”这个提法,认为提“社会主义法制”就可以了。
1980年7月,李步云被借调到中央书记处研究室政治组。他在此工作期间,对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开始了。中央领导要求书记处研究室代表中央写一篇文章,总结一下审判“四人帮”的经验,文章的撰写由李步云具体负责。他还邀请王家福参与起草。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的特约评论员文章,对这次历史性审判总结了五条现代法律原则: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实事求是、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文章中最后有一段话:审判“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这是在党的重要文献中第一次使用“以法治国”这一概念。
“当时我是有考虑的,我既然有这个‘权力’,就要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把‘法治’写进去。”李步云向记者透露,“结果没有遇到任何阻力,一切很顺利,这说明党中央也开始有意识地讲依法治国。”
不懈努力,终于让“法治”入宪
1996年,司法部筹备为中央领导第三次讲课,题目拟定为“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李步云为这次讲课起草了第一稿并作了试讲。后来组成了一个课题组,他是课题组成员之一。他建议将题目改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刀“制”改为水“治”。后来王家福代表课题组作了1996年2月8日的讲座。
讲座后不久,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一系列文件特别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郑重地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文件提到“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虽然用的还是刀“制”,但据悉,会议期间曾就用“法制”还是“法治”的问题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当时,有人主张改,有人主张不改。
十五大召开前夕,李步云和王家福、刘海年商量,怎样通过这次党代会把“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为此,他们给中央送了几份材料,其中一份就是江泽民1989年9月26日中外记者招待会上的那段“我们一定遵循法治的方针”的讲话。“十五大报告起草时,还有人写信反对把刀‘制’改为水‘治’。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出的16字方针规定的已经很全面了,动态的、静态的含义都有了,为什么一定要用水‘治’呢?但中央最后采纳了学者的建议,将‘制’改为‘治’。”李步云说。1997年9月12日通过的十五大报告,正式确定“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三大派论争了近20年,终于告一段落。
1999年宪法修正前,中央召开了两个座谈会听取专家和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李步云在法学家的座谈会上极力主张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被载入宪法。由此,中国加快了法治建设的步伐。
30年50余篇文章诠释“法治”真谛
30年间,李步云的50余篇文章多次论证了“法治”与“法制”的三点区别。他认为,首先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相对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而言;法治则相对于人治而言。其次法制的内涵是指有一套法律规则以及法的制定与实施等各种制度;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与原则、制度。法制不一定涉及前述的治国理论,但它却是法治应有之义;一个国家法律再多,如果不实行若干法治原则,就不能说是实行法治。第三是从实践上看,历史上任何国家都有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实行法治。蒋介石统治下的中国和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就是这种情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概括为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党要守法等10项原则和要求。十七大部署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从这些方面进一步加强、健全和完善。”李步云认为,“在未来5至10年内,如果能在若干关键性问题的解决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将有力地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性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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