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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邓小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奠基人

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久的历史性过程。它的起点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建国后,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曾走过一条很曲折的道路,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有过重大挫折,特别是经历了10年“文革”的浩劫。邓小平总结了国内与国际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的依法治国思想与内容

虽然在小平同志的著作中没有用过“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这样的提法,但是他对如何通过健全法制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了最全面、最深刻的阐述,从而为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整套原则,为我们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勾划出了一幅准确、完整和清晰的蓝图。

为什么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小平同志在总结建国几十年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邓小平曾在回答意大利一位记者提出的“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这一问题时说:“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988年前后,他曾多次指出:“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

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与内容

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邓小平的主要观点:

1.“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干部只能是“人民的公仆”,不能成为“人民的主人”。

2.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民主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规律,“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 。

3.发展民主应立足于制度建设,要通过改革,克服“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等等。

4.“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不能搬用西方的那一套,要搬那一套,非乱不可。”

5.党的领导决定着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涣散党的纪律,而正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纪律。”

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制度

邓小平的基本思想: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它最符合中国的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的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西方的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的那些体制与做法,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2.监督制度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3.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济管理中的民主和基层民主,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反映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小平同志都有精辟的论述。

关于发展民主与健全法制的战略地位和相互关系

邓小平提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并强调:“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他提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他认为,民主与法制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这是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方针政策。”

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邓小平的基本主张包括:

1.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健全法制。“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2.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和总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3.强调立法要抓紧加快,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多找一些各方面的专家参加立法工作。”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4.要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里就包括这一条。”

5.要贯彻法制的民主原则:“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

6.要坚持法制的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消遥法外。”

7.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8.要加强法制教育:“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要“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邓小平同志在三中全会后提出的这一整套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与原则,不仅具有鲜明的现实性和针对性,而且具有严谨的理论性和规律性,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和基本要求。

江泽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者

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治国方略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

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南海主持第三次法制讲座时,对依法治国的问题作了全面阐述。他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同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条十分重要的指导方针。

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他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和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从而翻开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新的一页。

2000年6月,江泽民同志在《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依法治国是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2002年,江泽民在“五三一”重要讲话中,又把依法治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加以阐述。他指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

胡锦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进者

1997年以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0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正确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之路,是实现国家繁荣昌盛、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把依法执政确立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深化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带头学习法律并多次发表重要讲话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带头学习法律。从2002年12月到2007年5月,在中央政治局举办的41次集体学习中,第一次学习的内容就是法律,学习内容和次数最多的也是法律。在中央领导集体的领导、组织和带动下,牢固树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活动在全国普遍展开,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2002年12月26日,中央政治局第一次组织集体学习,在学习“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会上,胡锦涛同志强调,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要求我们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充分调动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心同德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003年9月29日,在集体学习“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会上,胡锦涛同志强调,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全局出发,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规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2004年4月26日,在集体学习“法制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会上,胡锦涛同志强调,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越是繁重,越要增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越要注重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处理和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引导和规范各种社会行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的法制保证。

2006年6月29日,在集体学习“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会上,胡锦涛同志强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核心是要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在为人民治国理政的实践中体现党的先进性、发展党的先进性、永葆党的先进性。

不断提出民主法治建设新概念

依法执政

2002年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2004年9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既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也是中外法制史上一个没有先例的重大法治创新,它突出体现了执政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法行政,其前提、核心和关键都要求党必须依法执政。因此,党依法执政的提出,将对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产生深远影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05年11月,胡锦涛同志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旨在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以法治保障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全面的把握。

弘扬法治精神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是两个内容互相衔接的科学命题。前者之要旨在于强调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基本原则,诸如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后者之要旨在于强调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战略思想和法治的普适精神。弘扬法治精神的概念告诉我们,当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需要以法治精神为纽带,形成社会的凝聚力,建设人人有尊严、人人享受平等的和谐社会。法治的力量不仅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立上,更表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上,以及以这种信任为基础形成的法律文化共同体上。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两次强调“要继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可以肯定,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将成为今后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中国治国方略:从重视法制到重视法治演进大事记

1978—1996

1978年12月31日,邓小平同志在其著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

1989年9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回答《纽约时报》记者提问时说:“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常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

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对南方考察谈话时再次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1994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在“20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中央领导集体率先垂范,学习法律知识。从1994年12月23日到1999年底,中共中央先后举办了10次法制讲座。

1996年2月8日,中共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在这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提出要依法治国,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7—2002

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报告同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与法制讲座不同的是,十五大报告中,“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表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1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将“依法治国”从治国方略的手段层次,上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重要目标的目的层次,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之内。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列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002年11月14日,党的十六大通过了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

2002年12月,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2003—2007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作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时提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决定》郑重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2005年2月,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位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首。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发表了重要讲话,再次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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