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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党组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传达以后,我们立即组织全委干部认真学习。李铁映同志多次主持国家教委党组和党组扩大会,联系教育工作的实际,反复进行讨论领会;之后又连续召开了一系列工作会议,对教育战线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的工作做了具体部署。

大家一致认为,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也为我国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与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教育战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就是认真落实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实事求是,放开手脚,排除各种干扰,抓住有利时机,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改革,探索主动适应加快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扩大改革开放需要的办学新路子,使全国的教育事业到2000年登上新台阶。近期,要努力抓好如下几项工作:

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全面深化教育改革

(一)根据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组织修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2-2000年),报请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指导全国全面落实九十年代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各项任务。

(二)基础教育,到本世纪末要在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中阶段职业技术教育),大城市市区和有条件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同时,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为此,要坚决贯彻“义务教育法”,加强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对中小学的督导检查制度;明年9月,在山东召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现场会。今后,每年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实现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县,要组织检查验收并采用“摘帽”的办法,在全国公布名单。

积极探索改革初中、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办学模式与路子,加强全国1000万名教职工队伍和100万所中小学校的建设。集中办好1000所师范学校。

(三)动员一切可能动员的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放手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为此,要转变办学机制,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行业和社会各界以及公民个人的办学积极性,鼓励行业协会加强管理;改进证书发放制度;积极吸引外资,建立长期职教贷款制度;实行“产教结合,企校合一”;集中力量办好2000所高水平的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和起骨干示范作用的学校;建立并完善职业技术教育服务体系;发展外向型职业技术教育。

(四)根据地区、科类和学校的不同情况,积极发展高等教育。

到2000年,要集中力量办好100所左右的重点大学和一批重点学科,使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立足于国内,使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总和,与九十年代初相比,基本上翻一番。当前要抓紧制订加快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的政策和措施,今年年底前召开会议,做出具体部署。

(五)大力发展成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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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世纪末,要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使全国青壮年人口中的文盲比例下降到5%以下,总人口中的文盲比例下降到10%以下;为此,每年要坚持扫除400-500万青壮年文盲,同时坚决杜绝15岁以下青少年文盲的产生;把扫盲任务落实到村;设立国家扫盲奖;大力促进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发展,并使之制度化,网络化;进一步完善包括专科、本科、第二专业教育直至在职硕士、博士学位教育在内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体系;设立国家高等教育考试委员会,成立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指导协调委员会,使成人教育逐步走上依法科学管理的轨道。年内召开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全面研究部署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工作。

同时,继续大力加强电化教育,“八五”期间,争取发射一颗电视教育卫星,新开两个电视教育频道。

(六)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目前要特别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职业技术教育、基础教育、继续教育、社会文化生活教育和助学性质的高等教育为主的各类学校。今后,凡申请举办中等层次以下和各类非学历性质的学校,一律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同时,要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对社会力量办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七)进一步改革教育体制,确立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教育体制。

除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大政方针外,进一步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地区教育的决策权和统筹权;中等和中等以下教育及地方举办的高等教育,其领导权、管理权和相应的责任,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

同时,要加快建立并完善国家督导制度。

(八)进一步理顺国家教委与中央业务部门的关系。

中央业务部门所属学校的领导管理、招生规模、专业设置、经费筹措、学生就业等责任与权力归中央业务部门;同时积极探索中央业务部门转变机制和职能后,所属学校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九)在政府和学校的关系上,通过立法,逐步确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

明确学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近期,要尽快在招生、专业设置、机构编制和工资、教育经费和基本建设、对外交流等方面。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与此同时选择少数条件较好的高校,进行更大范围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引导学校成为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的试点。

(十)积极推进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为重点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国家教委所属高校的这项改革年内全面展开;各地方、各部门也要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高校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继续深化高等学校的后勤管理改革,逐步改变学校办社会的状况、年底召开全国性会议,对上述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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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改革高等学校科技管理体制。

促进高校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积极改革科研经费投入体制,鼓励主要通过项目取得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努力争取扩大利用科技贷款;同时,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要打破固定化模式,委属各高校要集中优势,组建一批具有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研究所(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积极推动高校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认真搞好高校与大中企业、科研院所的合作,实施国家“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成立中国高科集团公司,组织高等学校积极投入浦东开发。

(十二)全面推进农村教育、城市教育和企业教育的综合改革。

继续抓好100个县和100个大中企业的德育综合改革工作,使其真正成为样板;大力推动并落实“农科教结合”、“三教统筹”的体制。到“八五”末期,实施“燎原计划”的范围,要扩展到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乡,企业教育综合改革要扩展到全国半数以上大中型企业;全国大部分中等以上城市均要全面推行教育综合改革。

(十三)加快改革初中、高中升学考试制度,研究解决高中阶段教育存在的问题。

“八五”期间,在已经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初中招生全部实行“就近入学”;进一步完善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大胆进行中学办学模式的改革试验,在高、初中普遍开展职业指导教育。

(十四)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体制和研究生招生、培养制度。

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逐步扩大计划外招收委托培养、自费生等调节性计划的比例;研究生招生制度,实行招收应届毕业生和在职人员相结合,国家计划、定向委托培养和自费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进行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兼任助教、助研和助理管理人员的试验。

(十五)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

逐步把毕业生由“统包统分”的就业制度改革为“国家指导、自主就业”的制度,即采取国家基本不包分配、少数人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人在宏观计划指导下自主择业的做法。当前,除部分学校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就业办法外,其余学校在国家计划范围内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

(十六)进一步扩大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参照国际惯例,采用国际上通用的一些作法,下放权力,简化手续;改革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的派遣与管理办法,实行“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

当前,要抓紧进行调查研究,尽快制订有关政策和措施,明年适当时候召开全国教育外事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近期要采取的几项主要措施

(十七)加快教育立法工作。

继续抓紧审订“教育法”“教师法”等法的同时,要集中力量,尽快制订出一批当前教育发展改革急需的法律和行政规章,如高等学校法、出国留学法、学校经费筹措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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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努力提高教师待遇。

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制定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新的教师工资制度。在国家规定的教师工资基本原则和标准的基础上,允许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各类学校的工资标准。“八五”期间,要努力做到使教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水平,在国民经济12个行业中居中等偏上水平(民办教师工资应与当地公办教师同工同酬);通过改革解决好教师的住房、医疗、退休等问题。

(十九)继续认真抓紧抓好全国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的建设和党建与政治思想工作。

到1993年,全国高等学校领导的调整充实工作要全部完成。1990年至今,已连续召开三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明年要进一步总结经验,表彰一批在此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高校。

(二十)采取强有力措施,解决高校青年教师、青年干部成长和住房问题。

五年内,要切实解决好高校干部、教师队伍的新老接替问题;1995年前,要基本解决或缓解高校青年教师的住房问题。对此国家教委已发出有关文件,中央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应发出相应通知,提出明确要求。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按照“两个增长”的原则,逐年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同时,继续鼓励、提倡社会和个人捐资助学、集资办学;对非义务教育阶段要逐步实行收费制度;制订优惠政策,继续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建立教育金融机构和教育基金;进一步吸引和利用外资;争取国家大幅度增加对教育的贷款,并在利率上享受优惠待遇。

(二十二)国家教委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变工作作风。

今后国家教委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规划全国教育事业,制定教育的大政方针和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教委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全体干部的政治素质;国家教委的全体干部必须识大局,学经济,抓改革,促发展;同时认真整顿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国家教委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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