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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文 号:计原[1988]2116号
发布日期:1986-10-24
执行日期:1986-10-24
失效日期:1900-01-01
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的请示》(计综[1986]1869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充分调动地方、部门和企业回收废钢铁的积极性,促进废钢铁的合理利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决定改革现行的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从一九八七年起,取消回收废钢铁的指令性计划,开放废钢铁市场,国家不再上调废钢铁。重点钢铁企业所需废钢铁,由企业用钢材自行串换和采购解决。为保证钢材生产计划的完成,各地区、各部门对重点钢铁企业串换和采购废钢铁要予以支持。
二、国家供应重点钢铁企业的进口废钢维持目前水平,冶金部、铁道部上交边角料和废旧钢轨的数量也继续按现有基数不变。
三、冶金部上交国家的统配钢材每年递增一百万吨的包干任务,仍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但考虑到增产统配钢材所需原料,每年从递增上调的统配钢材中留下五万吨,用于串换废钢铁。
四、废钢铁是国家的重要物资,充分利用废钢铁对节约能源、增产国家紧缺的钢材有重大意义。在国家取消废钢铁指令性计划后,对重点钢铁企业所需废钢铁的运输,铁道、交通部门要继续予以安排。
五、取消废钢铁国家指令性计划以后,中央有关部门为保证其铸钢等生产任务,需要对直属、直供企业在部门内进行跨省调拨,各地要给予积极支持。
六、要逐步形成一个有指导、有组织的废钢铁市场。取消废钢铁指令性计划后,各有关部门对废钢铁在组织串换、安排合理流向、发展加工网点和价格方面,要加强管理和指导。
七、略
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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