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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1991年7月4日建设部第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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