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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事件与社会公正

今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这一被称为“孙志刚事件”的新闻,可能将载入中国法治的历史。

媒体报导此事的时候,正当北京非典肆虐。两个月后的今天,非典的魔影正在散去,人们才有了更多的心情来关注这个事件。笔者注意到,媒体在最初报道这一事件时特别指出孙志刚的身份是“大学毕业生”。而实际上,孙志刚毕业参加工作,准确地说已经不是大学生。媒体用心之良苦,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如果报导一个民工被打死,恐难产生这么大的轰动效应。这也是一个可悲之处。

孙志刚是当今社会弱势群体的代表,他的被殴打致死,或者说此类悲剧的原因,表面的、直接的原因是警察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不合理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社会公正的缺乏。我国的收容遣送是一项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的违反法治精神的极不合理极不人道的制度,已经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利、粗暴践踏农民权利的制度。1982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收容遣送制度的依据。孙志刚悲剧只是这个不合理制度下的无数悲剧中的一个。被收容的人员,遭受殴打是司空见惯的,打死也不是个别。稍早一些,沈阳的一个个体户也因无暂住证被打死;安徽的一个年轻民工在上海被收容后转运过程中失踪,死活不知,其父母数年泣血上告,最后只是得到了区区10万元的赔偿;徐州的收容遣送站更将收容的妇女卖给酒店老板从事卖淫。收容之黑暗,已经不是秘密。

无论曾经有多少让它存在的理由,时至今日,这个收容遣送制度,到了非废除不可的时候了。这个制度的违反法治精神,在于它作了一个否定的推定:一个共和国公民,尤其是农民,当你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时,只能“暂时”居住在自己的祖国;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是好人,那你将被推定为坏人,将受到拘捕、关押、殴打等。

恕我孤陋寡闻,我不知道当今世界除了中国是否还有第二个国家存在收容遣送制度。我只知道十六世纪的英国曾有过类似处理流浪乞讨人员的制度。当时英国正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由于羊毛在国际市场上走俏,封建主纷纷将农民从土地上赶走,种草养羊,这就是圈地运动。失去生活依据的农民只能四处流浪,而英国政府却制定了禁止流浪的法律。1572年的法令宣布,对那些十四岁以上没有得到乞讨证明而又没有人愿意在两年内雇佣他的人施行鞭刑,并在左耳朵上烙上印记;18岁以上的人则被逮捕投入监狱,处以刑罚,而且如果被捕达到三次,将被判处死刑。据统计,亨利八世统治时期,因流浪被处死刑者多达7万2千人,而伊丽莎白统治时期,每年有三四百人被处绞刑,他们唯一的罪名是找不到工作。

当今中国,正意气风发迈向现代化。但要现代化,必须城市化,城市化就是要减少农村人口,让更多的农民成为城市人。而收容遣送恰恰是反对农民进城的制度。这个制度的理念是:城市是城市人的城市,农民非经许可不得进入,否则一律捉拿送回原籍。在农村,农民因负担的不断加重而日益贫困,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希望找到一线生机。然而城市对于他们却如同地狱。他们在公共汽车上让座,都得不到一声“谢谢”;他们随时可能被拦住、被盘问、被带走、被关押、被罚做义务劳动、甚至被殴打,人身自由包括生命都没有保障。他们的遭遇,人们视而不见,甚至连他们自己也觉得习惯了。我们在承认有几千万人没有解决温饱的同时,却又禁止流浪乞讨。试问,还有没有比这更不讲道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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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遣送为什么能够存在?据说是城市人认为允许农民自由进入城市,将夺去他们的饭碗;还有政府担心农民过多的进入城市,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这些理由都是狭隘的。曾经有一个中国官员到美洲某国访问,参观了一个大城市的贫民窟,很自豪地对陪同的东道主说:“我们中国的城市没有贫民窟!”东道主有些不好意思,但是他解释道:“阁下,我们的政府没有权利不让他们住在那里。”没有必要重复农民对城市的贡献,单说城市人的这种思想,就是一种危险。公正是关系到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城市人为了暂时的一点点既得利益宁可放弃对公正的追求,总有一天他们自己会被自己所创造的不公正所伤。以前媒体曾经讨论过高考中的地区差别,有位参加讨论的北京的年轻的母亲说过一句极富有哲理的话:“我想,我儿子将来是否可以进清华不是最重要的,最关键的是我希望他将来能够生活在一个进步平等的环境里。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里,尽管他可能在教育这个问题上占了一点小便宜,但他有可能受到其他的不公正待遇。公平的社会是所有中国人的未来,那里面也有我儿子的未来。”这是理性的声音!尽管有着种种不公正,只要这种声音不消失,我们的社会就是有希望的。

对收容遣送,专家多数从其违反《宪法》和《立法法》出发进行攻击。我认为,即使它没有违反现行的所有法律,即使它是以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的,也仍然是需要废除的,因为它违反了理性和公平正义。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曾经规定了公民有迁徙的自由,后来的宪法取消了这一自由。所以,收容遣送制度是有着宪法基础的。我们要改的,不仅仅是这个收容遣送办法,还包括宪法。

孙志刚事件,不是一个个案,不能仅仅停留于处理一批责任人员,而应以此为契机,使之成为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被告人之一的警察李耀辉的律师称,李耀辉在本案中的行为完全是按广州市对收容遣送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的,如果说有错,那也是制度上的错,不应该归罪于李。孙志刚已经死了,打他的人也已经被判刑,还有公安局长、卫生局长、派出所长、治安队长等等许多人被撤职处分,他们都是这个不公平制度的受害者。死者长已矣,来者尚可追。如果以一条生命换来一个不公平的制度的结束,唤起人们对公平的追求,孙志刚先生地下有知,也总该有所欣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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