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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发展方式转型与民营经济发展”
2010年6月19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在北京召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发展方式转型与民营经济发展研讨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主持会议,高尚全、宋晓梧、迟福林及来自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政策研究室、全国工商联等单位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共40余人参加会议。与会专家就“新36条”公布后发展方式转变与民营经济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专家普遍认为,“新36条”的出台“意义重大,亮点很多”,新阶段推进民营经济发展“重在落实,难在落实”,不仅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更要着眼于转变发展方式的大背景,在政策调整与体制改革上有大的举措。
一、发展方式转型背景下的民营经济发展
1. 客观判断现行发展方式的某些缺陷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制约
有专家提出,未来十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十年,根源在于很多因素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终结、老龄化社会的逼近、服务业比重的大幅上升以及世界经济的中长期低弥等,均给民营经济带来挑战,社会压力、市场压力、资源环境压力、生存空间压力等都逐步增大。有专家指出,在“GDP导向、投资偏好、政府主导”的发展方式下,民营经济很容易“被挤出”:一方面形成了利益格局,对中小企业产生更多的排斥,使民营企业难以发展;另一方面低成本、投资出口导向的民营经济发展也开始走进死胡同。近期劳资矛盾的增加就是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的一个表现。有专家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强调,每千人民营企业数发达国家为45家,发展中国家为25家,而我国仅为11家,明显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
2. 充分认识转变发展方式对民营经济的基本需求
与会专家认为,转变发展方式最终需要落实到企业层面,尤其是民营企业层面。因此,民营企业发展决定我国发展方式转型进程,集中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矛盾变化下民营经济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当前,我国已进入公共产品短缺时代。适应这个矛盾的变化,国有经济要更多地在公益性领域体现主导作用、基础作用和主体作用,从而使民营企业成为竞争市场的主体。二是客观把握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导向问题。适应中长期发展的基本趋势,要把促进服务业发展与城市化进程作为发展民营经济的一个基本导向。三是明确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在转变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下一步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不能再定为主要追求GDP和税收,要着眼于解决国民收入增长问题。可以考虑把扩大就业作为首要目标提出,以此为“民富优先”和扩大社会总需求奠定坚实基础。
3. 深刻领悟“新36条”的本质是反映发展方式转型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
有专家指出,“新36条”本质是着眼于发展方式转型,对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一种政策导向。第一,着眼于促进民营经济尽快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力量,包括降低进入门槛等。第二,着眼于促进民营经济尽快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使其全面发挥在发展低碳经济、推进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目前我国技术创新的65%、专利的75%、新产品的80%都是民营经济实现的,需要进一步发挥民营经济在这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三,着眼于形成我国新阶段公平发展的基本格局。打破垄断实质上是公平发展的问题,国有企业解决公共产品短缺也是公平发展的问题,促进就业、增加国民收入同样也是公平发展的体现。
二、“十二五”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任务
1. 发展民营经济的首要任务在于破解融资难
有专家指出,发展民营经济的首要任务在于融资。融资难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长期存在的现实困境,尤其是金融危机以来,实际上分配给中小企业融资份额只有8.5%。这意味着中小企业的融资不能依靠现有的金融机构来承担,需要推进小型金融机构、微型金融机构等草根金融的发展。有专家指出,从现实情况看,与中小企业融资难并存的是大量社会资金的闲置。2009年仅山西煤矿主的闲置资金就达2500亿元,亟需在社会闲置资金和民营企业中间“架桥”,使社会资本真正转化为企业投资。
2. 把微型企业作为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
有专家指出,“小企业就是小企业”,它的目的不完全在于做大做强,而主要是解决就业问题、收入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等。专家建议,应当把个体户以上、20人以下的微型企业作为重要发展对象。这方面可以借鉴重庆的经验,对微型企业创新发展采取“四个一点”的措施,即“个人出一点,政府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银行贷一点”,助推微型企业发展。
3. 打破“玻璃门”背后的“国有偏好”与“民营歧视”
有专家指出,如何打开民营企业进入的“玻璃门”是重要的现实问题。比如,有些行业都说可以准入,但是一旦涉及到具体政策与程序性问题就困难重重,很难在实际上取得突破。有专家认为,由于行业的多样性,虽然“玻璃门”已经打开了,民营企业也进来了,但是“难进来、不公平、同质性”等问题仍然很突出,垄断行业改革难以实质性突破。
4. 推进民营企业由投资驱动型向创新创意驱动型转变,实现自身转型
与会专家认为,民营企业自身发展的局限性已经成为发展方式转型背景下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亟待通过企业自身转型取得实质性突破,重点在于推动民营企业由投资驱动型向创新创意驱动型转变。有专家指出,民营经济的进入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制造业领域,不仅要展示民营资本的硬实力,更要引导民营经济进入创新和创意领域,凸显软实力。也有专家认为,民营企业自身的转型发展需要调整内部治理结构,弱化家族性,推进企业治理内部结构的“裂变”,实现向职业经理人治理模式的转变。
三、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创新与体制改革
1. 以金融创新为“小企业”和“大项目”“搭桥架梯”
有专家指出,在当前金融制度安排下,民营企业很难得到金融资源,需要在两方面实现重点突破:一是在民间金融上有突破,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通过发展草根金融为微小企业服务;二是要客观看到小企业与大项目之间的“落差”,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等联合投资方式在两者间“搭桥架梯”。
2. 尽快构建并完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
有专家指出,我国民营企业达4160万家,仅靠国家财政补贴、政府资金投入解决不了核心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财税政策体系。例如,我国税收70%来自企业,而美国90%来自于消费和地产。在这个结构下,简单的减税效果不大。2010年对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实施税收减半征收,但总计仅减税64亿,企业负担还是很大。着眼于民营经济发展,在财政税收上还大有文章可做。
3. 积极构建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
有专家认为,从现实情况看,真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尚未有效建立。在促进民间投资的“新36条”出台以后,还需要做大量协调工作,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服务体系。比如,以扩大就业为导向的财税政策支持服务体系、以鼓励创新为主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等。
4. 建立多元化的民营企业进入机制
有专家指出,当前民营资本进入相关领域尚未取得较大进展,尤其是在垄断行业中。针对如何让更多的民间资本真正进入,有专家提出五种方案:一是管理外包;二是收购经营权;三是获得垄断性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四是收购部分产权;五是以全资身份进入国有垄断行业,成立自己的企业。
四、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1. 转变政府制定政策思路
有专家指出,不同环境下政府和市场关系是动态变化的,需要改变政府制定政策的思路。在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政策时,应该遵循“非禁止即允许”的思路。从现实情况来看,无论“旧36条”还是“新36条”,政府都是侧重于“放口子”,具体规定“允许干什么”,这样的政策制定思路不仅导致政策制定成本过高,程序性、操作性问题难以解决,也导致政策难以跟上实践变化。因此,制定政策可以换一个思路,进行禁止性规定,具体指明哪些禁止干,在禁止之外的其他领域都可以进入。
2. 发挥政府作用,协调劳资关系,促进民营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有专家指出,民营经济中的劳资关系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普遍,势将影响到民营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政府不仅要主动亲自出面仲裁、协调劳资关系,也有责任推动建立协调劳资关系的组织和机制。专家进一步指出,需要建立真正的集体谈判机制,建立真正符合现代劳动力市场的协调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一方面改革和定位工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使其真正代表工人利益,另一方面建立本行业或地区的雇主组织,共同发挥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在民营经济劳资关系协调中的谈判作用。
3. 完善政府服务,促进民营企业提高自身发展能力
有专家指出,政府不仅要从宏观的角度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各级财政更应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上发挥更大作用,如建设农民工保障性住房、向全社会提供各种公共就业培训等,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有专家指出,政府帮助中小企业的关键在于提高中小企业的自身能力,譬如政府为民营企业的管理层和普通员工提供培训服务,推动民营企业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的积累,这有助于推动民间创业、就业、创新等方面能力的提升。有专家指出,政府可以引导探索、创新和运用国有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传帮带”机制,从而提升中小企业的能力,给中小企业发展带来新的空间。
4. 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的高层协调机制
有专家建议,围绕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多部委的跨部门合作,因此亟需成立一个专门的、高层次的、能发挥实效的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种政策的出台和落实过程,形成合力来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有专家指出,促进民营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每个部委各自独立出台的好政策并不一定能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发挥良好作用,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策性的调整和结构性的改革,需要总体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一些基本性、战略性、结构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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