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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

颁布时间1997-12-31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产权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产权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二)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三)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实施上述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未经批准而经营产权交易的机构,按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199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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