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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辽社保办发[2001]12号
颁发部门:辽宁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1-9-24
执行日期:2001-9-24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办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要求,为做好省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的并轨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任务
从2001年起,3年内关闭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清理和规范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失业保险接续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有步骤地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省直国有企业并轨工作由省有关部门负责。省里设立省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并轨办),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直企业工委共同组成。省直并轨办设在省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省直并轨办负责制定省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对省直困难企业的认定;对需要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审核;省直困难企业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的调度;省直有关人员的培训。
省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政策执行。省直困难企业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责解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政策措施
1.实施的时间和步骤:从2001年7月1日起,整个并轨工作用3年时间完成。第一年主要解决当年协议期满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2000年底前出中心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第二年主要解决当年协议期满出中心和部分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第三年主要解决中心内剩余的下岗职工和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
2.实施范围:省直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实施并轨的人员是:仍在中心的人员;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企业新的裁员。
3.目前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内容保持不变。协议期满要按规定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1986年6月30日)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均扣除其在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年限。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不包含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已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也要按上述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对其他各类离岗人员,企业要按规定清理和规范劳动关系。对应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职工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由于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时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5.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当地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生活补助费的工资计算标准与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相同。
6.由于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时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7.职工有下列情况,可计算为本企业在岗工作年限:
①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②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③职工因原企业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④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8.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须按《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履行规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
9.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拖欠的各项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经与职工协商,可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①分期现金支付;
②将单位的厂房、场地、设备、工具、福利设施等生产、生活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资产转让给职工;
③按照有关规定,可通过变现部分企业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办法筹集资金;
④抵顶职工的购房款;
⑤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应偿还拖欠的债务折算转为职工个人股份;
⑥其他协议偿还方式。
10.距法定退休年月日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11.对实现再就业困难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年龄(男50岁以上、女干部45岁、女工人40岁以上)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向养老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年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照解除劳动关系时当地的缴费比例。
12.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不再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13.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在当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4.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必须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足额补缴所欠的失业保险费。对一次性补缴失业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补齐自1999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1999年1月)后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以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制定补缴计划,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与失业保险征缴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分期补缴。
15.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其档案交由当地劳动部门指定的代理机构负责管理。
16.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原租住的公有住房,仍可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
17.出中心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按照《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第104号)的有关规定,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8.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法由企业支付,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对特别困难的企业(是指上年度亏损、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以上年末企业财务决算为基本认定依据,并参考《会计法》执法大检查的结论;具有新减员的困难企业是指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已经关闭或停产,确需退出市场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省财政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一定比例的补助。
省财政对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比例:企业与在中心和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省财政补助总额的80%,企业自行负担总额的20%;企业与其他离岗人员和新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省财政补助总额的三分之二,企业负担总额的三分之一。
四、工作程序
1.企业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并向省直并轨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职工工资发放情况、企业前两年财务决算报表、下岗职工进中心签订的协议书、领取基本生活费明细表、当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及构成、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需求、自筹经济补偿金能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同时要填报《计划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情况明细表》(同时附《计划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上述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直并轨办。
2.由省直并轨办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困难程度按规定标准进行认定,确定企业是否为特困企业。
3.认定的特困企业需填报和提供如下材料:
①《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省直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表》一式三份;
③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五份;
④《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五份;
⑤《职工档案》;
⑥《劳动合同书》;
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⑧《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明细表》;
⑨《解除委托管理协议证明》;
⑩《省直特困国有企业实施并轨确认审批表》一式五份;
以上材料上报省直并轨办。
4.享受补助资金数额的核定。经认定后的特困企业,由省直并轨办对企业当期应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实际需求额及分担比例进行审核,并在企业填报的申请补助资金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补助资金表报省财政厅。
5.省财政厅接到省直并轨办的初审意见后,对企业应享受的补助资金数额进行核定,并将核定情况反馈省直并轨办,省直并轨办向企业下达《企业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上缴通知书》。企业按照《企业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上缴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足额划转到省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经济补偿金专户。
6.省直并轨办依据补助资金核定情况和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批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企业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并为解除关系的职工在工商银行办理个人收款账户,同时将收款账户明细表报省直并轨办。
7.省直并轨办凭据上述各项手续,对已核定的特困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进行汇总,并将计划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情况录入微机,形成数据库,连同《经济补偿金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以及企业经济补偿金到位凭证,一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审定,并按规定计算应承担的数额,在15日内将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预拨至省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经济补偿金专户。
8.对收到的经济补偿金,省直并轨办填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支付表》,在15日内将资金划拨至企业为职工建立的收款银行职工个人帐户,由企业将储蓄存折卡发给职工本人。
9.实行并轨企业凭《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支付表》、《失业保险手册》,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0.省直特困企业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预拨手续,每月办理一次,年末由省财政会同劳动部门依据实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本人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及人数据实结算。
11.省直并轨办根据省直特困企业相关资料建立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职工情况数据库,于每季末报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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