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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记清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社保发[2003]19号
发文机关:辽宁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时间:2003-6-25
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参保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实现科学规范、简明方便、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召开由地税、人民银行、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督促检查和协调解决在记清做实个人帐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各负其责,确保记清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工作的质量。对影响工作进度、质量的市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完善申报审核制度。参保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的个人的缴费基数、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每个社会保险年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核定一次,同时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应缴纳的数额。企业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确认后,由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同时要按月填写《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并携带职工个人缴费明细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个体从业人员由本人定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规范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程序。参保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首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核定,再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地税部门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征收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核定的,或未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额缴费的单位,地税部门不予征收。
四、完善票据制度。地税部门要按费款所属月份填开票据,将当期征收收入与补缴收入分开、单位参加统筹级次分开,补缴2001年7月1日前后的欠费所用的票据要严格区分,企业应将个人缴费准确细化到人。参保企业、个体从业人员以及地税部门出具的票据应按规定填写,做到准确清晰、项目齐全。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8%部分和统筹部分要实现同步征收。各参保企业及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和统筹部分应同时申报,同时缴费。对当月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而欠缴统筹部分的单位,次月必须先补缴上月欠缴的统筹部分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当期缴费。经当地财政、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共同认定为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力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均不得办理个人缴费。
六、方便参保企业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要结合实际调整业务流程,减轻参保企业的负担,有条件的市应采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银行联合办公的方式,为参保企业缴费创造便利条件。
七、及时传递票据。参保企业、个体从业人员在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8%部分后,银行部门应将票据及时投入分别为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票据箱,并建立交接手续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得到的票据中由于地税部门的责任造成错票或票据记录不清晰时,由地税部门负责解决。
八、认真核对数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年度社会保险审核资料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每月8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8%征收情况月汇总表》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8%征收情况明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地税部门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相关数据,地税部门应认真配合;参保企业户数较多的地区,应采取按周或按旬核对的方式。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票据不全时,地税部门应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复印票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予以确认。地税、财政、人民银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结算时间统一调整确定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各级政府要加强计算机的网络建设,尽快实现通过计算机网络互相及时传递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相关数据信息。
九、准确及时报表。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项目内容于每月10日前将《 年 月个人帐户基金管理情况报表》按时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市地税、人民银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签字盖章。其中,“实缴金额”以地税数据为准,“记实金额”和“记实人数”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为准,“上解金额”以人民银行数据为准。
十、及时上解个人帐户基金,确保基金的正确运营。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市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个人帐户基金通过人民银行国库即时向省上解的规定。大连市要按照省政府规定,按照全省统一的业务规范调整业务流程,执行经国库上解个人账户基金的规定,目前仍滞留在市财政的个人账户基金要立即上解到省。
2003年7月1日起,上解到省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财政专户每月15日、30日分两次向省社保局划拨。
十一、认真做好个人账户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个人账户管理,认真做好所有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相关数据的记录、计息、结算、支付等相关管理工作。当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转移等业务手续相关管理工作。当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转移等业务手续而其个人账户因票据传递不及时未能及时记清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以其单位和个人缴费票据为凭据记录个人账户,并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十二、调整省本级养老保险费征收体制。基本养老保险由省本级管理的行业、省直企业,地处沈阳境内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体制不变;地处沈阳境外的,自2003年7月1日起个人8%部分由省地税局沈阳分局在沈阳市缴入国库。基本养老保险由省本级管理的鞍纲及鞍钢附企各单位,地处鞍山境内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体制不变;地处鞍山境外的,自2003年7月1日起的个人8%部分由鞍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在鞍山市缴入国库。省地税局沈阳分局和鞍山市地税局分别按周向省社保局和省社保局鞍钢部提供分单位、分费款所属期的征收明细。
十三、除经省政府批准的大连、丹东、葫芦岛三个市按现行征收体制运行外,其他各市参保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辽宁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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