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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公经济发展35年大事记
一、政策初定期(1978年—1991年):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
1978年
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指出要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中国改革分步骤进行,这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1979年
3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同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指出:“可以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有关个体经济的报告。
7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法律,首次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组织原则等用法律的方式予以明确。该法规定:“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9月,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
1980年
4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召开,会议提出:“社员在不影响集体生产、不剥削他人的前提下,持生产大队证明,可以从事个人劳力所及的鲜活商品和三类农副产品贩卖活动。”“集体商店和有证商贩,可以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到农村采购农副产品。”
4月,香港伍淑清女士投资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领到了首张中外合资企业开业通知书。
6月,辽宁省沈阳市工商局在省、市、区(县)三级领导的支持下,首先恢复、培育了全国第一个农贸市场——北行农贸市场。
7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合营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登记的主要项目等作出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1月开始办理登记,当时大部分合营企业集中在北京。
8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允许个体劳动者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指示有关部门对个体经济发展要予以支持,不得刁难、歧视。
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并批准公布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1981年
4月24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序》,指导开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5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劳动、城建、公安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个体工商户需要的网点,有关部门要共同研究,统筹规划。
6月,国务院批转的《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国务院的汇报提纲》明确提出:“城镇集体和个体经济是我国多种经济成分的组成部分,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是搞活经济的一项重大措施,是社会的需要,是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
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中国的基本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6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劳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货源供应等问题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范围,积极提供货源,增设批发网点,适当降低批发起点,给个体工商户进货提供方便。个体工商户同国营和集体单位一样,享受批发价格。
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明确指出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自此,城镇个体工商业发展加快,农村个体工商业开始恢复。
这一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司设立了外资处,有外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设立了外资处(科)。
1982年
7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个体经济司。
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武汉市召开小商品市场现场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放开小商品价格的精神,会议确定,经营小商品的有证商贩,可以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贩运活动。
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第一次确立了个体经济的宪法地位,并明确了个体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12月31日,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指出,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调整购销政策,改革国营商业体制,放手发展合作商业,适当发展个体商业,实现以国营商业为主导,多种商业经济形式并存。同时要求,对于农村个体商业和各种服务业,应当适当加以发展,并给予必要扶持。
1983年
2月,国务院公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用法规形式肯定了私人贩运活动。
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这一年,中共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中,提出对企业超过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三不”政策实际上保护了私营经济的发展。
1984年
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邓小平的意见召开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并于5月4日印发《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确定进一步开放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14个沿海港口城市,在这些城市实行特殊政策,在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方面给予更多的自主权。
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
这一年,辽宁省抚顺市和其他几个地区先后开展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1985年
2月,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被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这使我国的对外开放形成了从经济特区到沿海开放城市再到沿海经济开放区,多层次、逐步推进的新格局。
1986年
4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12月5日,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北京成立,城乡个体劳动者从此有了自己的全国性组织。
1987年
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对私营企业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第一次正式并且明确地提出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
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8月,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它成为发展和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和法规依据。
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1988年
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一次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
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条例》提出:“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同年,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私营经济的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
1989年
9月,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我们要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方针,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作用。
11月,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应当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加强管理和引导,鼓励它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发展,发挥它们在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和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这一年,为建立企业法人制度和贯彻治理整顿的各项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国500多万家企业开展了重新审核登记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
“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在各地深入开展。到12月底,全国除个别地区外,都已开展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申请参加的企业达219399家,被命名的企业达38439家,许多外贸、科技和中外合资企业也加入到活动中来。
1990年
这一年,全国各地根据中央的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了治理整顿。通过治理整顿,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守法经营。当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违法违章率比上一年下降了20%。
1991年
3月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概括地提出了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应遵循的十二条主要原则。其中第五条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对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补充作用,并对它们加强正确的管理和引导。
这一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具体修订工作基本完成。
二、政策确定期(1992年—1996年):非公有制经济稳定快速发展
1992年
10月,党的十四大总结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指出:“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命名表彰1991至1992年度“全国文明集贸市场”的决定》,授予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集贸市场等652个集贸市场“全国文明集贸市场”荣誉称号,促进了各地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的开展。
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全国市场工作会议,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各类市场发展的经验,专题研究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设。当年,全国各地掀起了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市场建设热潮。
12月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的改革目标是放宽政策,大力发展,加强管理。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努力创造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取消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上的不合理限制。
1993年
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结合培育市场体系和发展第三产业,配合国家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的战略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与商品外,其他行业和商品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根据自身条件从事跨行业经营或综合经营。
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下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
1994年
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查、出资检查和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工作。
1995年
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国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饮食业业户文明经营。
1996年
1月,我国首家主要由私营企业投资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开业,该行募集的股本金中80%以上来源于私营企业。
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导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正确引导专业村中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三、政策稳定期(1997年—2008年):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997年
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专门成立了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在全国范围内对无照经营进行了清理和取缔。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清理了无照经营户130多万户。
1998年
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指出,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允许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出售。允许私营企业吸收外资发展经济。
1999年
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0年
1月1日,《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
1月25日,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新的优惠政策。
3月22日,为鼓励外商扩大对华投资,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发出通知,下放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
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12月19日,外经贸部发布通知,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同等标准执行。
2001年
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始起步。
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成立。
11月10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一百四十三个成员。
2002年
4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主办的中国外资登记网正式开通,有力促进了外资管理工作信息化、自动化水平的提高。
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文本工本费;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优先受理,优先发照。
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党的十六大还通过了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决议,使得私营企业家的政治地位进一步提高。
2003年
1月,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董事长、重庆市工商联会长尹明善当选为重庆市政协副主席,成为改革开放以来首位进入省级政协领导班子的私营企业家。
3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
6月29日,内地与香港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据此,从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于香港的273种产品实行零关税优惠,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东省境内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
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
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决定》要求,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10月17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在澳门签署。
2004年
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与此同时,“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内容被写入宪法,进一步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人事部正式发文批准在上海开展注册官制度试点工作。11月14日,我国首批280名企业注册官在上海诞生,开始正式履行职责。
10月,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须经过外资部门审批。
12月24日,100名非公经济人士在北京接受中共中央统战部等五部委的联合表彰,被授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称号。这是我国首次对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进行表彰。
2005年
2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最全面、最系统的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3月11日,中国民航第一家私营航空运输企业奥凯航空公司开通首次航班。
5月1日,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召开,33位私营企业主首次被选为全国劳模。在此之前,私营企业主能否当选劳模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
6月29日,首家全国性私营石油企业长联石油控股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该公司由湖北天发集团联合全国30家私营石油企业共同参股成立。这是我国私营石油企业从单打独斗走向联合的一个有益尝试。
2006年
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吸收部分社会资本,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革。这为非公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带来了更多机会。
针对欧盟从2006年10月7日起正式对原产于中国的皮鞋产品征收为期两年的16.5%的反倾销税,在我国1200多家涉案企业集体沉默的情况下,10月23日,奥康集团聘请律师,决定状告欧盟的行为违反欧盟相关法律,誓将反倾销申诉进行到底,使我们看到了我国私营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勇于依法维权的希望。
2007年
2月27日,国防科工委下发《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对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领域、程度、要求等提出了十一条具体措施,打开了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大门。
3月1日挂牌开业的四川省仪陇县惠民村镇银行,是我国首家村镇银行。同年12月在湖北省随州市开业的汇丰村镇银行,是在我国设立的第一家外资农村金融机构。
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物权法》保护包括个人在内的所有物权人的合法物权,这使私营企业能够更加放心地去创造财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力量。《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不合理的外资“超国民待遇”,为内外资企业提供了同一条起跑线,让内资企业从原先的高税赋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投入产品研发,提高市场竞争力。
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争,这“两个平等”是十七大在所有制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是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又一次飞跃。
2008年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从9月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对此,个体工商户普遍表示欢迎。社会各界盛赞这是我国社会治理方式向更加符合社会发展方向转变的重要变革。
以下内容为中国改革信息库整理:
2009年
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将依照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国家副主席习近平1月11日下午在实地考察珠澳跨境工业区时指出,在“一国两制”条件下创办珠澳跨境工业区是个创举,对保持澳门经济繁荣稳定意义重大。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沿着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正确方向坚定不移走下去。
6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海举行“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发放仪式,7家通过审核的餐饮企业获得首批“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据6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证”将取代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会议强调,要降低准入门槛,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个体工商户雇用工人数不再受限,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流动摊贩可办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凭证照可申请贷款等,将对个体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实施近22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将退出历史舞台。
2010年
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与2005年发布的相关文件区别开来,称之为“新36条”。“新36条”是通过降低门槛、降低国有持股比例,着重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的问题,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5月27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
9月6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提出,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会议指出,发展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逐步建立比较健全的惠及城乡居民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体系。
2011年
1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宣布新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以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培育市场竞争文化,促使相关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春节后,央行对部分中小商业银行实施了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控措施。这些银行主要是城市商业银行。这是央行今年宣布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后采取的实质性举措。
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有利于规范和促进外资并购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国务院于3月4日发文批复《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根据《方案》,提升义乌在国际贸易中的战略地位,使义乌成为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示范区、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基地、世界领先的国际小商品贸易中心和宜商宜居宜游的国际商贸名城。
6月7日,银监会近日向各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该《通知》首次界定了商业银行针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
国家发改委8月15日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清理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改进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服务等,以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0月9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10月25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中特别指出,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11月17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上海试点的相关政策,确定了增值税扩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根据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国家发改委年底工作会议于12月16日、17日在北京召开。为了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家发改委提出要着力优化投资结构,继续保持合理的投资规模,并明确了明年的投资方向。发改委将支持民间投资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社会事业等领域。
2012年
1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4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5月22日《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正式发布,这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正式启动,首批品种有望于6月中旬推出。
5月26日银监会正式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强调“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6月13日经由财政部和工信部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7月3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十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国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开发、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等。
11月8日至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2013年
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并逐步在全国推行,这有利于解决因局部地区试点导致的政策差异和税收征管风险等问题。
7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8月22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于9月29日上午10时正式挂牌开张。自贸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尽快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民间资本推出一批符合产业导向、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并在推进结构改革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9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11月9日至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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