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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富:总结经验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基金监管工作——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社会保障基金会监管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给予了高度重视,近年来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提出了明确要求。朱镕基总理指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键在于增加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并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筹措机制,这是建立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不可缺少的基础条件要进一步加强征缴管理,堵塞漏洞,应收尽收,减少流失要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保值增值机制。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出及营运要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公开、透明、安全,并能够通过有效营运,实现保值增值中央补助地方的社会保障资金,绝对不能挪作他用,否则就是对人民的犯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基金监管机构紧紧围绕两个确保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放思想,克服困难,忠于职守,开拓进取,努力做好基金监管工作,打开了工作局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是初步建立了基金监管的制度框架。近年来,劳动保障部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与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还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年金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社会保障基金现场检查工作原则》,这些规章拟在进一步论证后出台。北京、上海、江苏、福建、湖南、贵州、四川、宁夏等11个省区市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四川、宁夏、新疆等15个省区市制定了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处理办法,推动了基金管理和监督的规范化。

二是全面摸清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家底。几年来,劳动保障部和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四次会同财政部门、两次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1998年对全国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情况进行了检查。1999年对原行业统筹部门养老保险结余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督促有关行业及时将结余基金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2000年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基本摸清了全国6项基金的资产状况和基金质量,为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奠定了基础。2001年劳动保障部和各地及有关行业开展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清理检查,基本摸清了全国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及经办机构管理运营基金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劳动保障部按照国发[2000]42号文件精神,组织招商银行、国电公司、中信集团等行业机构进行企业年金规范管理试点,建立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系统,规范具体管理运作程序,指导上海、深圳、大连等地做好企业年金管理工作,促进了企业年金的稳步发展。

三是基本回收了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几年来,我们按照国务院要求,一方面大力开展基金监管工作,严防挤占挪用,遏制了违规动用行为,基本没有发生新的问题,一方面将清理回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着力解决过去挤占挪用的遗留问题,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建立部省联络制度,深入重点省区督查,加大了工作力度。各地基金监管机构建立违规动用基金档案,逐项逐笔分析追查,采取各种有效的办法,清理回收过去被挤占挪用的基金。

四是逐步拓展了基金监管的工作渠道。为加强社会监督,劳动保障部和28个省区市、147个地市开设监督电话,受理举报4275件,查处案件240多起,回收基金8.8亿元,初步建立起全国社保基金监督电话网络和受理案件处理报告制度。在辽宁率先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之后,有11个省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相续跟进,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专家代表组成的社保监督委员会,并将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五是组建了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目前,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区市都已设立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其中有15个省市单设基金监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116人,全国有239个地市设立基金监管机构,初步建立了一支基金监管工作队伍,为实施监管提供了组织保证。

针对下一步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目标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基金监管机构要适应政府职能转换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转变思想观念,转变管理职能,转变工作方式,维护基金安全完整,努力实现保值增值,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管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中发挥主导和协调作用,并与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的机制,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我们要继续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监管工作方针,加强与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合作,加快建立以行政监督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同时,要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化解管理运营风险,必须完善基金管理制度,规范具体运作行为。要改进部分积累管理方式,规范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统筹基金和失业、工伤、生育等基金的管理,建立收入再分配和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制度。要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保障责任,建立既能控制风险又能有效增值的管理制度。要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严格规范其投资管理行为,完善与基金投资管理相适应的监管制度。要强化企业的保障责任,规范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补充保障基金的管理体系。随着社保基金管理政策的调整,基金运作程序和环节的增加,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将会逐步显现出来,我们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内相关行业的经验,抓紧拟定社保基金的管理规则,确定不同类型保障基金的运作程序,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合规监管,逐步减少违规违法运用社保基金的问题。

社会保障基金是一项特殊的公共基金,必须保持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由于基金来源不一,管理主体不同,运作方式差异很大。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统筹、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将按现收现付或部分积累模式,在现有管理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将按完全积累模式,由有关管理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管理运营。去年,按照国务院要求,劳动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颁发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政策,规范了基金运作行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的运作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违纪问题,严防基金收支过程中的跑冒滴漏,保证基金的安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监管,定期公布基金资产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社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

同时,实现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基金投资管理的收益是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任务。过去,我们在看住基金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基本维护了基金的安全完整,现在要逐步在看活基金上下功夫,在看住的基础上探索保值增值的途径和手段。管好这些基金,实现有效增值,对于巩固两个确保,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计划,规范社会保险结余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运作过程和行为,减少基金隐性损失。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管理制度,逐步拓展投资渠道,规范运作行为,提高基金投资回报率。大力支持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投资管理工作,逐步做大全国社保基金,规范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障基金的投资行为,增强基金的支撑能力。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是方向,要研究论证,创造条件。

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的反欺诈机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反欺诈是社保基金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非常细致并且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经过几年的改革和调整,我国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已由社保经办机构一家承办,逐步变为税务、财政、银行等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多家参与。实行养老保险费用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纳和发放以来,大部分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和社会组织直接发放养老金,近年来部分省市又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一些企业瞒报或少报工资基数和人数,逃避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一些职工冒领或多头领取社会保险金,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一些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更改有关记录,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增加社保基金的负担。这些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有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意识问题,另一方面也有管理和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一要加强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增强广大职工的责任意识,提高企业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觉性;二要建立公开、透明的机制,发动社会各方面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管理,加大对冒领社会保险金等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三要开发并建立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金支出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的监控系统,加强社保基金收支、管理的事前和事中监督,严格防范基金征缴、支付过程中的内部和外部欺诈行为,减少征收机构滞留基金的现象,督促发放机构按时发放保险金,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保基金的保障作用。

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围绕两个确保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重点加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基金的监管,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基金的管理,开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继续做好企业年金清理整顿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运作程序,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逐步建立与基金管理体制相配套的基金监督管理制度。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转变作风,扎实苦干,推动基金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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