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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改革大事记(1978年~1987年)
1978年~1987年(第一个十年)
1978年
12月18日至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做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并深入讨论了农业问题。会议认为只有大力恢复和加快发展农业生产,坚决地、完整地执行农林牧副渔并举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因地制宜,适当集中”的方针,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才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才能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就要求全党首先必须调动我国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
全会提出了当前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经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力、资金、产品和物资;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人民公社要坚决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稳定不变;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坚决实行民主管理、干部选举、账目公开。全会同意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发到各省、市、自治区讨论和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经过9个月的试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1979年
9月25日至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召开。全会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集中精力使目前还很落后的农业尽快得到迅速发展,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决定》从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切实加强国家对农业的物质支持和技术支持的指导思想出发,提出发展农业生产力的25项政策和措施。《决定》对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这一发展目标做了重要部署:第一,实现农业现代化,迫切需要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武装我们的农村工作干部和农业技术人员,需要有大批掌握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专门家,需要有一支庞大的农业科学技术队伍,需要有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的农业院校来培养农业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同时,要极大地提高广大农民首先是青年农民的科学技术文化水平。第二,实现农业现代化,要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农业机械化工作。第三,实现农业现代化,整个农业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布局,逐步实行区域化、专业化生产,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水平。第四,国家的农业投资必须重点用于建设一批商品粮、经济作物、畜牧业、渔业和林业基地。第五,农业的现代化,一时一刻离不开现代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武装。第六,必须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努力建设现代化的农畜产品加工业,以适应和促进农业的现代化。第七,有计划地发展小城镇建设和加强城市对农村的支援。第八,实现农业现代化,要贯彻执行集中精力打歼灭战的方针,一片一片地搞,一块一块地吃。这就是说,要波浪式前进,不要撒胡椒面似地全面铺开。
1980年
9月14日至22日,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座谈会纪要。中共中央同意纪要的各项意见,9月27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希望各地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纪要》指出,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干部和社员群众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建立了小段包工、定额计酬和包工包产、联产计酬等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摸索出了一些新的经验。特别是出现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更为社员所欢迎。《纪要》认为,对以上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不同地区、不同社队,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允许有多种形式、多种劳动组织、多种计酬办法同时存在。专业联产承包计酬责任制,既有利于把调动社员个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发挥统一经营、分工协作的优越性,具体地统一起来,又有利于发展多种经营,推广科学种田和促进商品生产。这种形式,既适用于现在的困难地区,也能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项目的增加,向更有社会化特点的更高级的专业分工责任制发展。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这种责任制,应当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的方针。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集体经济薄弱,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在集体经济比较稳定的一般地区,现行的生产责任制使群众满意或经过改进可以使群众满意的,就不要搞包产到户。
1981年
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文件。
为了迅速扭转我国当前森林破坏严重,造成木材和林产品供需矛盾更加尖锐,自然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严重局面,使林业建设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文件。文件规定:1.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2.木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3.对林业的经济扶持;4.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代用;5.抓紧林区的恢复和建设;6.大力造林育林;7.发展林业科学技术和教育;8.加强党和政府对林业的领导。
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
针对我国农业目前存在的生产结构、农林牧之间的比例还不是很合理的问题,国家农委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了《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这个《报告》。《报告》指出,发展多种经营是客观需要。过去由于单打一,轻视多种经营,最后落得粮、棉、油、糖都要进口,人民的消费水平甚低。我国人均耕地较少,山地、水面和草原的面积较大,自然资源丰富,有利于发展多种经营。只有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发展多种经营,才能最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满足人们的消费需要,才是农民由穷至富的必由之路。现阶段,我国农业要按照“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正确处理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关系。各地应在坚持以社队和社队联合举办为主的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社员开展多种经营。《报告》要求,发展多种经营,要做好本地区资源调查、生产配置的区划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发展多种经营的计划。
11月30日至12月3日,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召开。《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依靠政策和科学加快农业发展”的方针。《报告》指出,我国农业要走出一条投资较少、经济效益较高的路子,必须把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放在重要位置,把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同我国农业精耕细作的优良传统结合起来,从自然界索取我们所需要的更多农产品。
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于1981年12月召开。会议讨论了三中全会以来广大农民在实践中提出的一些新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形成会议纪要。
[page]1982年
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即改革开放以来第1个涉农的1号文件)。《纪要》就农村改革提出如下意见:第一,关于农业生产责任制。应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文件精神,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建立与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切实注意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耕地。要把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工作和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目标密切联系起来。第二,关于改善农村商品流通。今后一个时期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必须采取基本稳定的方针,增加农民收入,不能指望提高收购价格和降低收购基数,而只能主要依靠发展商品生产,实现多产畅销。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农村商业,疏通流通渠道,加强市场管理。农业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粮棉油等产品仍要坚持统购统销的政策。农副产品收购,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兼顾,不能只顾一头。农村供销合作社要逐步进行体制改革,成为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主渠道,成为促进农村经济联合的纽带。第三,关于农业科学技术。农业可以吸收多学科的科学技术成就,成为知识密集的产业部门。农业科学研究工作要在调整和整顿的基础上,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研究力量,紧密结合农、林、牧、副、渔等业生产的近期和长远需要,拟定一批重点科研项目,有计划地进行科学技术攻关。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要提高农业科技人员待遇,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工作,推广科学技术。第四,关于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生产条件。要按照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要求建立合理的产业结构。各地在调整生产结构中,必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中提出的“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发展多种经营,要集体与个人一齐上。要着重抓好水利、农机、化肥等项投资的利用效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9月1日至11日,党的十二大召开。十二大报告提出,要实现经济发展的总目标,特别要解决好农业问题。今后必须在坚决控制人口增长、坚决保护各种农业资源、保持生态平衡的同时,加强农业的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行科学种田,在有限的耕地上生产出更多的粮食和经济作物,并且全面发展林、牧、副、渔各业,以满足工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
11月26日至12月10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六五”计划提出的关于我国农村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是:第一,要继续稳定、完善和提高农业生产责任制,对各种形式的责任制都允许存在,并使之在实践中完善、提高;对群众乐意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其他形式,一律不能去堵,应该积极支持,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如何适应当地的水平和特点,切实解决好统、分、包的问题。第二,要因势利导,坚持实事求是,使群众创造的多种联合形式的经济服务组织在实践中发展提高。第三,粮食生产必须抓得很紧。主要的粮食基地,必须种粮食而不能种其他作物,这必须作为一个长期的政策定下来,绝对不能动摇;不能把劳动力集中到有限的耕地上,必须放眼整个辽阔的国土,重视利用山区、丘陵、草原、水面的丰富农业资源。在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保持生态环境不恶化的前提下,放手发展多种经营,充分利用农村资金,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第四,发展农业生产,要十分重视科学技术的作用,尽快建立农业服务的科技研究、推广体系。要鼓励农民自己举办各种科学文化设施,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水平。第五,要大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倡农民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资金积累和劳动积累,因地制宜地进行农业基本建设。第六,国家对农业的投资,主要应用于那些靠农民自己力量办不到的建设项目上,如大型水利工程、重点林区开发、公路干线、电讯等等。
1983年
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即改革开放以来第2个涉农的1号文件)。这是由中央政治局于1982年12月31日讨论通过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即第2个1号文件),要求各地试行。文件提出,为了实现十二大确定的经济目标,我国农村只有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才能保持农业生态的良性循环和提高经济效益;才能满足工农业发展和城乡人民的需要;才能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建立多部门的经济结构;才能使农民生活富裕起来,改变农村面貌,建立星罗棋布的小型经济文化中心,逐步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
文件阐述了关于农村经济政策的一些具体问题。主要是: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仍然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发展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是商品生产的必然要求;要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调整购销政策,改革国营商业体制,放手发展合作商业,适当发展个体商业;要实现以国营商业为主导,多种商业经济形式并存的商业体制;要打破城乡分割和地区封锁,广辟流通渠道;要继续进行农业技术改造,建立与健全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体系和培养农村建设人才的教育体系,使我国农村经济在日益完善的生产关系和不断进步的技术基础上,取得更快发展;要建立一批农林牧副渔各业的商品生产基地;要切实加强帮助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改变贫困面貌的工作;要坚决煞住乱砍森林、乱占耕地的歪风,严格控制超计划生育;人民公社的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即: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实行政社分设。
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通知》指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现行农村政社合一的体制显得很不适应,政社必须分开,建立乡政府。政社分开以后,经济体制的改革应继续按照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进行。乡政府建立以后,应当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明确收入来源和开支范围。
[page]1984年
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即改革开放以来第3个涉农的1号文件)。
《通知》提出,今后农村工作的重点是: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生产力水平,疏通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通知》要求:第一,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帮助农民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可以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经营。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不受地区限制。关于农村雇工问题,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已有原则规定,继续依照执行。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出现的专业户,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发展商品生产,带头改进生产技术,是农村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应当珍惜爱护,积极支持。政社分设以后,农村经济组织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设置,形式与规模可以多种多样,不要自上而下强制推行某一种形式。第二,加强社会服务,促进农村商品的生产。必须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满足农民对技术、资金、供销、储藏、加工、运输和市场信息、经营辅导等方面的要求。国营经济各部门、各行业都要大力支持农业,尤其要重视向农业提供优质廉价的农用工业品,保证农业生产条件的不断改善。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要深入进行下去,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信用社要进行改革,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接受农业银行的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工作上来。第三,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方针,继续进行农村商业体制改革,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要继续调整农产品购销政策,减少统派购的品种和数量。农副产品的收购办法要进一步改善,统派购任务必须落实到生产单位,一定几年不变;大宗的三类产品和其他计划外产品,也要在安排生产前与农民签订合同,购销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任意改变。要依靠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力量,采取多种办法集资,兴建商品流通所需的冷库、仓库、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第四,制止对农民的不合理摊派,减轻农民额外负担,保证农村合理的公共事业经费。第五,随着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人脱离耕地经营,从事林木渔等生产,并将有较大部分转入小工业和小集镇服务业。这是一个必然的历史进步,可为农业生产向深度广度进军,为改变人口和工业的布局创造条件。第六,必须扭转林木渔业发展不足,商品供应紧张的状况。要进一步放宽政策,加速对山区、水域、草原的开发;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根据国家或集体的安排,在荒山、荒沙、荒滩种草种树,谁种谁有,长期不变,可以继承,可以折价转让;牧区畜产品也宜确定收购基数,签订购销合同,任务以外允许议购议销;牧区在落实畜群责任制的同时,应确定草场使用权,实行草场使用管理责任制;对从事海、淡水养殖和水产品加工的,要从产品购留、资金信贷、苗种和饲料供应、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国营农场应继续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第七,加强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提高干部的素质,培养农村建设人才。
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报告》提出将社队企业名称改为乡镇企业。《报告》指出,发展多种经营,是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始终坚持的战略方针。只有不断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妥善安排不断出现的多余劳力,充分利用农村的剩余劳动时间,逐步改变八亿人搞饭吃的局面,使农村商品生产得到充分的发展,农村才能富裕起来,也才能逐步积累农业现代化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乡镇企业[即社(乡)队(村)举办的企业、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工业和个体企业]是多种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支柱,是广大农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乡镇企业发展,有利于“以工补农”,扩大农业基本建设,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增强实力,更多更好地向农民提供农业机械和各种服务;乡镇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专业承包,适当扩大经营规模;乡镇企业发展,必将促进集镇的发展,加快农村经济文化中心的建设,有利于实现农民离土不离乡,避免农民涌进城市。乡镇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国营企业的重要补充。
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农牧渔业部根据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写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报告》。7月19日,国务院批转了这个《报告》。《报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商品流通工作进行了阐述:第一,要发展国营、集体、个体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实行多渠道流通。要鼓励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吸引农民从事商品交换。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通过自己的购销业务,调节供求关系,协调各种商业的经营活动。整个农村商品流通的网点布局,要结合小城镇建设,通盘规划,合理设置,协调发展。要适当放宽政策,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进行个体经营。第二,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继续减少统购、统派品种。放宽中药材和林产品的管理政策。淡水鱼全部放开后,实行多渠道经营,价格稳中有降。农副产品计划管理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调整,应报国务院审批。第三,改进价格管理办法。要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下,调整农副产品价格政策和管理权限。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凡是计划内的,都要执行计划收购价格;对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产品和非计划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格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随行就市,有升有降。对国家计划产品,要由有关部门共同商量,合理安排地区差价、品质差价、季节差价,以搞活经营。对于粮食、食油、猪肉等实行价格补贴的商品,要逐步理顺价格,减少财政补贴。第四,改革农副产品批发体制。改变农副产品按行政区划、行政层次统一收购和供应的批发体制,砍掉不合理的经营环节。农副产品的基本经营环节在县,可按专业设置批发公司。凡是产地和销地可以直接购销的,省、地不要插手经营。在大中城市和商品集散地,要逐步建立农副产品贸易中心和批发交易市场,实行开放式经营。在同一城市,按行政层次设置的重叠批发机构,要坚决合并,原则上放到原所在市领导。建立农副产品储备基金。第五,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供销合作社要在农民入股、经营服务范围、劳动制度、按劳分配、价格管理等方面进行突破,核心是变“官办”为“民办”。第六,积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第七,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和商业经营设施。
[page]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要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的精神,中国农业银行于6月写出《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8月6日,国务院批转了这个报告。《报告》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改革的措施:第一,恢复信用社合作金融的性质。信用社要恢复和加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变“官办”为“民办”。改革信用社劳动分配制度。198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政治、经济待遇原则上不变;对新增职工实行合同制,可进可出。在信用社内部,要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责任制,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第二,加强信用社经营上的灵活性。信用社组织的资金,要优先用于农村。第三,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第四,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五,建立信用合作社的县联社。县联社是各个基层信用社组织起来的联合组织,在农业银行县支行领导下进行工作。第六,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
9月20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通知》强调,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明确改变贫困地区面貌的根本途径是依靠当地人民自己的力量,按照本地的特点,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增强本地区经济的内部活力。国家对贫困地区要有必要的财政扶持,但必须善于使用,纠正单纯救济观点。解决贫困地区的问题要突出重点,目前应集中力量解决十几个连片贫困地区的问题。《通知》要求:1.对贫困地区要进一步放宽政策,给贫困地区的农牧民以更大的经营自主权;2.在政策上要给予优惠,减轻贫困地区的负担;3.要搞好贫困地区的商品流通,加速商品周转;4.要增加智力投资;5.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
12月中下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提出,当前农村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农村产业结构的变革问题。首先必须对农村产业结构的概念有个正确的理解,必须打破“农村等于农业”的传统观念,建立科学的现代农村产业结构,即农村产业结构的整体和多层次的概念。用这个概念来指导农村产业结构的变革,就是要总揽整个农村经济,因地制宜地发挥当地优势,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保护和促进生态平衡,逐步使农村经济处于良性循环状态。2.关于乡镇企业问题。第一,对乡镇企业的概念认识不全。不仅要把原来在乡村、队范围群众办的集体所有制合作企业算作乡镇企业,而且要把后来农民自办或集资联办的企业看作乡镇企业,应该一视同仁;第二,乡镇企业在领导体制上要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不允许平调乡镇企业的资金和物资;第三,建立合理的税收制度。3.关于农村金融工作与农民资金积累问题。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金融工作在商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学会运用金融手段,抓好金融工作,对群众在筹集资金投放的方向上存在的盲目性要加强指导。4.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城乡关系。今后,城市要打开城门,农村要打开“寨门”,不论从事城市工作和农村工作的同志,都要总揽城乡经济全局,努力消除城乡之间的各种壁垒,促进城乡经济的联合,逐步建立新型的城乡之间有分工、多层次的产业结构。
1985年
1月1日,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基本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即改革开放以来第4个涉农的1号文件)。这十项政策是:1.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试行合同定购(如粮食和棉花)和市场收购(生猪、水产品和蔬菜)。取消统购派购以后,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农民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2.按照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原则,大力帮助农村调整产业结构。3.进一步放宽山区、林区政策。山区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以发挥地利优势;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中药材,除因保护自然资源必须严格控制的少数品种外,其余全部放开,自由购销;国营林场,可以实行职工家庭承包或同附近农民联营。4.积极兴办交通事业。修建公路继续实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办法。5.对乡镇企业实行信贷、税收优惠。鼓励农民发展采矿和其他开发性事业。6.鼓励技术转移和人才流动。城市的各类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停薪留职,应聘到农村工作;提倡“东西互助”,沿海各地向西部转移技术,联合开发西部资源,分享利益;鼓励集体或个人办好中小学校,特别是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专科学校。7.放活农村金融政策,提高资金的融通效益。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适当发展民间信用,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农业银行实行企业化经营,提高资金营运效率。8.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同制。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有些合作经济可以采用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方法。9.进一步扩大城乡经济交往,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城市应继续办好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贸易中心;县和县以下的小城镇的发展规划,要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并严格控制占地规模;增强县级政府管理和协调经济的能力。10.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3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文件包括10个部分:1.端正水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方针、任务;2.大力发展水产业;3.正确部署捕捞生产;4.继续完善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5.搞好水产品保鲜加工;6.调整水产品购销政策;7.改革国营水产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8.加强水产科技教育工作;9.广辟资金来源,学会新的理财之道;10.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水产工作的领导。中央强调,发展水产业,应当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人一起上,产供销、渔工商、内外贸综合经营,加快速度,提高质量,讲求效益。
3月27日至4月10日,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召开。《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农村经济,要继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农产品的统派购制度,积极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继续抓好粮食生产,努力开辟粮食的多种用途。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发展畜牧业和水产业,发展林木、水果和药材种植业,发展饲料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小型采矿业、小水电工业、建筑建材工业以及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逐步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运综合经营的合理的产业结构,使我国丰富的农业资源和农村劳动力得到合理的利用。鼓励农民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逐步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积极组织城乡商品交换,广泛设置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认真加强贮运系统建设,使农副产品更多更快地变为城市适销的商品,以适应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
6月1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9月18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建议》提出,“七五”期间,要执行依靠政策和科学,进一步改善生产条件,继续促进农业的全面稳定发展的农业方针。为了更好地振兴农村经济,《建议》提出了如下政策和措施:1.继续完善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等经营方式,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农民根据自愿互利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经营;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扩大农业生产的市场范围,进一步放开和调整农副产品价格,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3.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农民兴办乡镇企业、农业基础设施和商品储运设施,促进农副土特商品基地和出口基地的建设;4.加速农业技术改造和农村智力开发,大力推广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5.适当增加国家对农业的投入,主要用于兴修水利,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培育、引进优良品种,增加化肥、农药、农用塑料和农业机具的供应,加速植树造林,搞好水土保持,改善农业生态环境;6.禁止各种不合理的摊派,减轻农民负担。
10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通知》指出,农民负担加重的原因,主要在领导,因此,要反复教育干部,统一认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观念。《通知》要求:首先,要建立控制农村公共事业经费筹集和使用的制度,通过立法程序,严格规定筹资的范围和限额,并实行预决算制度和财政监督。第二,要妥善处理一些突出问题。
[page]1986年
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即改革开放以来第5个涉农的1号文件)。文件提出,农产品统派购制度的改革,今年的重点是围绕已经实行的政策,加强后续工作,以巩固和扩大改革的成果。为了保护和鼓励农民生产和交售粮食的积极性,将适当减少合同定购数量,扩大市场议价收购比重,并对签订合同的农民按平价供应一定数量的化肥,给予优先贷款。在调整合同定购数量时,要注意照顾那些粮食增产潜力大、其他生产门路少的地区。在经济发达地区,粮食合同定购数量应保持稳定,主要通过乡镇企业“以工补农”方式,对生产和交售粮食的农民给予合理的补偿。为了合理调节粮食调出省与调入省之间的经济利益,促进粮食流通,发挥各自的优势,从1986粮食年度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粮食调拨包干,并对调拨价格和财政补贴办法作适当调整。包干以外需要调出、调入的粮食,由各地区自行协商议价购粮。大城市要把蔬菜和副食品的生产、供应放在重要位置。要积极建立各种形式的蔬菜和副食品批发市场,为大批量农产品进城创造条件。在调整产业结构中,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必须统筹兼顾,密切结合,相互促进。
1月20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通知》指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亟需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广泛宣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使全体人民都能自觉地遵守,树立起人人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依法使用土地的良好社会风尚。《通知》要求,凡违反规定占用耕地的,一律停止使用,坚决把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煞住。然后再清理过去占用的非农业用地,并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检查清理非农业用地的工作,要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在全面清查非法占地的基础上,各地要对所有非农业用地进行登记和发证,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
为了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保证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七五”期间,每年从乡镇企业增长的税收中,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安排10亿元,作为发展粮食生产的专项资金。为了管好这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财政部、农牧渔业部、水利电力部做出了《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基金管理的若干规定》。7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这个文件。《规定》要求,凡是使用这项资金的地区和部门,都必须围绕发展粮食生产,保证这项资金直接用于改善生产条件,改进技术措施,增加粮食产量,增强粮食生产后劲。这项资金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1.用于兴建和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需材料、设备费及技工工资补助;2.用于县级及其以下事业单位为改造中低产田、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所必需添置的仪器设备和小型化验室的费用;3.用于繁育推广优良品种所需增添的基础设施的经费,包括晒场、竞选加工设施、检验仪器及良种储存设施等;4.用于县级农业服务单位为普及农业、水利新技术经营有关生产资料所需的周转金;5.用于县级为推广农业、水利、农机先进技术、培训干部和农民技术员所需的资料印刷、设备购置、师资补助等。《规定》强调,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开支。
8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和农牧渔业部《关于清理农村集体财产意见》。《意见》主要内容是:1.农村尚未开始整党的地方,要在整党之前完成清理集体财产的工作,为整党创造良好的条件;2.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乡镇企业的财务进行清理;3.抓紧回收各种欠款;4.明确集体财产的所有权;5.加强农村会计队伍建设,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逐步开展审计工作;6.管好用好集体财产和资金。
[page]1987年
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为争取农村经济的新增长,巩固和扩大改革的成果,促进农业生产,对农村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通过了《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
文件指出,几年来,农村改革遵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开放、搞活的方针前进,取得了重要成果,但要实现农村改革的目标,还要做大量工作。第一,继续改革统派购制度,扩大农产品市场。第二,搞活农村金融,开拓生产要素市场。第三,进一步完善双层经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第四,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第五,对农村各类自营专业户、个体经营者要实行长期稳定的方针,保护其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第六,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劳动力向乡镇企业转移。第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第八,有计划地建立改革试验区。文件强调,根据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要求,逐步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建立并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是农村第二步改革的中心任务。从我国粮食供需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看,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还必须继续实行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并行的“双轨制”,即由国家以合同形式按规定价格收购一部分,合同定购以外的按市场价格自由购销;棉花、麻类、糖料等大宗的工业原料,应尽可能做好产购销相互衔接;肉、禽、蛋、菜等鲜活易腐商品,尚未放开的品种和地区应当积极准备放开;其他农产品,凡已经完全放开的,应坚持实行自由购销。要按合理流向发展地区间横向流通,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有利于各个地区发挥优势,共同发展。对当前出现的资金、技术、劳力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的流动,应采取因势利导的方针,以便逐步开拓资金、技术市场。
3月25日至4月11日,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必须从深化改革和增加投入这两个方面入手,努力增强农业后劲。要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一系列新的制度性建设,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使正确的政策逐步法律化,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要切实保护农业耕地和森林、草原,大力加强农田基本建设,积极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必须保证粮食种植面积,注意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力争粮食生产有较大幅度的持续增长,在这个基础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全面稳定发展。必须继续努力做好“老、少、边、穷”地区的脱贫致富工作,使这些地区的人民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尽快解决温饱问题。
4月23日,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为适应城乡经济改革的形势,按照中共中央《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文件的要求,提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6月10日,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落实。《意见》主要内容是:1.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要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2.继续完善为农村商品生产服务体系。3.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改革经营体制。4.积极推行经营责任制,改革管理制度。5.健全社章社法,坚持民主管理制度。
7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机械委、水电部、林业部《关于当前农业机械化问题的报告》。《报告》提出,今后十年内应采取一些措施,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这些主要措施是:1.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应当以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郊区、重点粮食产区、地多人少地区、国营农场发展种植业机械和副食品生产机械为重点,逐步实现机械化。2.扶持和加强农机工业。要逐步理顺农机产品的价格体系,调动农机企业的生产积极性,扭转大批农机企业转产改行的局面;要加强农机科研和新产品开发,抓好主要产品的升级换代。3.机电排灌设施应当结合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修复,更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排灌能力。4.大力发展林业机械。5.推广农机化新技术。6.管好用好农业机械,改善技术状态。7.增强农村农机化技术力量。8.加强县级农机化服务组织的建设。9.加强对农业机械化的领导。
6月4日至9日,全国牧区工作会议召开,并形成会议纪要。8月13日,国务院同意并批转《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纪要》。《纪要》的主要内容是:1.牧区的经济建设,必须从不同牧区、不同民族的特点出发,与牧区社会的整体进步相结合,有步骤地进行;2.牧区要实行以牧为主、草业先行、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3.牧草是畜牧业的基础,发展草业是发展畜牧业的前提;4.牧区要稳定和完善“草场公有、承包经营,牲畜作价、户有户养,服务社会化”和“专业承包,包干分配”等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5.积极开展信息、技术等服务工作;6.树立商品经济观念,讲求经济效益;7.疏通流通渠道,逐步完善购销体制,建立市场体系;8.加强畜牧科技工作,大力示范、推广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科研成果;9.切实做好牧区扶贫工作;10.加强对牧区工作的领导。
10月25日至11月1日,党的十三大召开。十三大报告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十分重视粮食生产,争取在今后十多年内粮食产量有较大增长。必须继续合理调整城乡经济布局和农村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并且把它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很好地结合起来,保持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要巩固和完善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积极鼓励兼业经营,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坚持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提倡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逐步达到合理的经营规模。要注意城乡改革的配套,处理好城乡矛盾,巩固工农联盟。在深化农村改革的同时,国家、集体、个人都应当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地方财力要更多地用于农业,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防治水旱灾害,改善农业的基础条件。积极加强土地管理,努力抑制耕地大面积减少的现象。要大力增加化肥、塑料薄膜、农药、柴油和农业机械等农用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加强对农业的物质支援。要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积极运用科技成果,努力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在加快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要对居民的消费结构特别是食物结构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调节,使之同我国农业资源的特点和生产水平相适应。
10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工作发展不平衡,扶贫没有完全落实到户,解决温饱不够稳定。因此,当前工作的关键,是要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和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已经明确的方针和目标,深入调查,总结经验,研究问题,狠抓落实。一是明确工作重点,扶贫落实到户;二是发展商品经济,强化社会服务体系;三是因地制宜,兴办乡村扶贫经济实体;四是扶贫项目要公开招标,实行承包开发;五是资金要按使用效益分配;六是功夫要花在项目的准备和管理上;七是要把智力开发摆到重要的位置;八是把科学技术作为经济开发的支柱;九是贫困县要把带领群众解决温饱、脱贫致富作为全部工作的中心任务;十是国家机关各部门要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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