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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统筹委、小城镇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村级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统筹〔2009〕6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村级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  

成都市小城镇投资有限公司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村级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乡统筹进一步提高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的意见(试行)》,加快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村级项目建设实施,提高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级自治组织利用市、县两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村级专项资金,通过成都市小城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小城投公司”)融资建设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审核、融资、管理及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项目由村级自治组织组织实施,实行民主决策、集中审核、分类指导、自主建设、严格监督。各级政府是监管和服务主体,村(居)民委员会是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项目实施原则

(一)项目申报按照村(居)民意愿进行民主决策。

(二)项目实施接受村(居)民监督进行民主管理。

(三)项目效果接受村(居)民评价进行民主测评。

(四)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

项目要结合不同类别村(社区)人口和经济条件,体现地域性、经济性、共享性、发展性,注重整合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场所、设施等资源,优化功能,集中投入,统筹建设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设施。相邻村可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跨村联合申报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五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村(居)民委员会。

(二)申报条件

1.村级民主决策、监督机构和相应制度健全;

2.符合村(社区)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

3.项目原则上实行每村(社区)打捆申报,申报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县两级财政核定的该村(社区)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年度专项资金的7倍;

4.项目经村(居)民会议表决同意。召开村(居)民会议,应当有本村(社区)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申报步骤

1.宣传发动。广泛宣传项目的目的、意义、资金使用及实施方式,达到家喻户晓,调动村民参与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2.调查摸底。组织开展摸底调查,按“一户一表”的方式发放问卷调查,了解群众需求,收集村(居)民对项目建设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3.项目梳理。村(居)民委员会将调查摸底情况分类汇总,并结合村级基础设施现状和规划,综合梳理出拟实施项目内容建议,提交村(居)民议事会审议同意后,决定项目实施内容及投资额度,编制项目申报文件,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资金预算、融资金额及资金偿还方案、建设周期等。乡镇政府要为村(居)民委员会提供项目有关规划、资金预算等综合评估及咨询服务。

4.大会决议。村(居)民议事会将项目申报文件提交村(居)民会议进行表决。召开村(居)民会议,应当有本村(社区)十八周岁以上村(居)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5.决议公示。对拟实施项目决议进行7天公示,并公布项目监督小组成员以及监督举报电话。

6.上报项目。村(居)民委员会将项目申报文件上报乡镇政府汇总后上报审核。

第六条 项目审核

(一)审核主体。区(市)县统筹部门牵头,会同发改、民政、国土、建设、规划、交通、水务、农业等部门组成项目审核小组。

(二)项目审核。审核小组对项目所在村(社区)的基层自治组织建立情况,基础设施现状及规划情况,项目实施内容、规模、资金预算等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区(市)县统筹部门出具相应评审意见。

(三)项目复核。区(市)县统筹部门将已审核通过的项目报经区(市)县政府同意后统一报送市统筹委,市统筹委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项目作为市小城投公司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三章 项目融资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向市小城投公司申请项目建设融资,并通过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该村(社区)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专项资金偿还投资本息。投资本金从投资第一年度起偿还,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村(社区)按年利率2%承担资金利息,其余部分利息由市、县两级财政补贴,补贴资金按市与近郊区(县)5:5、市与远郊县(市)7:3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八条 对市统筹委复核通过的项目,由市小城投公司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拨付项目投资总额的80%至村(居)民委员会专用账户。项目竣工后,依据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项目决算报告,据实拨付项目尾款。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部分,由村(居)民委员会自筹。

第九条 为强化项目资金监管和方便使用,市小城投公司、村(居)民委员会、项目承建方统一在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开设专用账户,各村(居)民委员会应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签订还本付息资金委托划转协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乡镇政府负责项目建设牵头协调、指导服务,负责对上联系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等服务,对下指导项目管理工作。

定期收集、整理、报送项目建设信息和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是项目建设实施主体,负责按照区(市)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建设,负责项目质量、进度、资金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

第十二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项目建设监督主体,可成立由具有一定施工或管理经验的村(居)民组成的项目监督小组对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小城投公司根据农村项目实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道路、桥涵及公共用房等公共设施标准化施工图集,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审并发布,供项目参照选用。对个别工程项目,如需要专门设计,由各区(市)县相关部门提供专项勘察设计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发包方式,村(居)民自治组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选择招标、公开比选、竞价谈判、直接委托及投工投劳等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方案,提交村(居)民议事会审议确定,对直接委托的项目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复核通过的项目申报文件内容与确定的承建方签订合同。公共设施建设的项目应设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原则上为施工合同价的10%,最低保修年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经村(居)民议事会通过后为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备案及监督管理按《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村(居)民委员会在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竣工决算,竣工决算报告经村(居)民议事会审议后向村民公示7天,无异议后出具正式决算报告,并作为工程尾款的支付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村级建设项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合同约定及项目进度支付进度款。公共设施项目开工后,首次资金支付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进度款支付不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度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竣工决算后,原则上预留不少于合同决算金额10%的质保金。

每笔支付由承建方提出申请,经村(居)民议事会审议同意后,村(居)民委员会方可支付。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项目最低保修年限满后,村(居)民委员会提请村(居)民议事会对项目质量进行测评同意后,方可支付施工单位的项目质保金。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须定期向村民公示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六章 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统筹部门牵头,发改、民政、财政、国土、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项目申报和实施管理过程中主动协调、指导与服务;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村级自治组织是否建立健全,民主决策程序是否严格规范,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作用是否有效发挥,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

市统筹委会同市小城投公司建立项目公开信息网站,对项目内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项目竣工决算等情况进行公示;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村民及社会监督。

区(市)县统筹部门按照要求定期报送项目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统筹委和市小城投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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