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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乡统筹进一步提高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的意见(试行)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提高农村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必然要求。2003年以来,我市把完善农村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作为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内容,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改善,城乡公共服务差距明显缩小,广大农民基本实现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现就深化城乡统筹、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提高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围绕统筹推进“三个集中”,以村(社区)为重点,以构建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为关键,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到2012年,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显著缩小。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达到“四个有”:有一套适应农民生产生活居住方式转变要求、城乡统筹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标准体系;有一个保障有力、满足运转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有一个民主评议、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公共服务的管理机制;有一支协同配合、管理有序、服务有力的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队伍。到2020年,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基本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基本思路
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提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系;明确村级自治组织应当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组织共同投入和发展公共服务事业,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形成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
2、充分发挥村(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村(社区)自治组织在做好自身服务和管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作用,承接力所能及的有关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务。
3、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民主权益。为农民提供的公共服务要充分征求农民的意愿,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决策。农村社会管理要充分依靠农民,真正体现自主、自愿、自治。
4、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突出抓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断丰富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二、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现状,现阶段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文体类。广播电视村村通、电影放映服务、报刊图书阅览服务、文化活动、农民体育健身、文艺演出和展览服务等。
(二)教育类。农村义务教育、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农村学前教育、农村特殊教育、农村职业教育、农村成人教育等。
(三)医疗卫生类。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卫生防疫、农村药品配送和监管、农村妇幼保健、农村计划生育等。
(四)就业和社会保障类。农村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受灾群众救助、农村优抚、农村社会福利和慈善、农村老龄服务、农村残疾服务等。
(五)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类。农村道路、水利、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农村沼气池建设、农村垃圾和污水集中处理、农村客运、农村邮政、园林绿化等。
(六)农业生产服务类。农业科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流通、农用生产资料供应、农业信息化、种养业良种服务、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农村扶贫开发、农村防灾减灾、农村金融服务等。
(七)社会管理类。纠纷调解、农村警务、农村治保、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代办村民事务、政策宣传、农村食品安全防控、农村土地和规划管理、农村建构筑物建设管理、农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三、健全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分类供给机制
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实行分类供给,政府主要做好基本的公益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村级自治组织切实做好自治组织内部的服务和管理,依托市场主体开展以市场化方式供给的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现阶段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主要内容和提供主体见附件)。
应由政府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区(市)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规划,相关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委托村级自治组织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委托村级自治组织负责实施,同时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具备条件的工作项目,也可向社会组织和机构采购。
应由村级自治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管理项目,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自主决定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采取市场化方式供给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运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等办法,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社会组织在农村开展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各级政府要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村级自治组织要尊重他们的劳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四、健全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全面提高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财政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将村级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对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投入的最低经费标准。对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以2008年为基数,各级政府每年新增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政府性投资主要用于农村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直至城乡公共服务基本达到均等化。
应由各级政府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相关部门要制定经费预算和绩效考核办法,实行以事定费、以质定酬的公共服务经费核算和绩效考核制度。支持相邻的村(社区)因地制宜共建共享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各级政府不得因此减少应给予的对共建共享项目的投入。
应由村级自治组织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推行财政“定额补贴”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村(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需要,由政府按年度对村级自治组织给予定额补贴,包干使用。
鼓励民间资金投入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各级政府根据服务的质量和管理的效果,可视情况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五、健全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统筹建设的机制
按照统筹推进“三个集中”的原则,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生产生活居住方式转变,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布局,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有序向农村延伸覆盖。
针对农村公共服务受益的地域性和特殊性,结合不同类别村(社区)人口和经济条件,以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为重点,整合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场所、设施等资源,优化功能,集中投入,统筹建设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
推行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建设民主决策制度。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的建设,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根据当地实际和群众的意愿决定设施建设内容、标准和进度安排,有关部门不得强迫和干涉,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六、健全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民主管理机制
农民是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直接受益者,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广泛参与的民主管理机制。
村级自治组织承接和实施的有关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的组织形式,包括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等,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决定。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要建立农民群众民主评议制度,由农民群众对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进行评价,形成依靠农民群众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的长效机制。
由政府委托村级自治组织实施的项目,要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由农民群众提出建议和批评,对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监督。
由村级自治组织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由农民群众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建立起维护农民自身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由政府支持、市场主体实施的项目,必须接受农民群众的评议和监督,经有关部门和农民群众检查验收,农民群众满意后,政府方能给予资金支持。
七、健全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一支稳定的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人才队伍。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由相关主管部门派出专业人员;也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人员。
村级自治组织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涉及的工作量统筹配备和组织管理从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人员。村级自治组织有关人员要履职尽责、承担相应的事务;村级自治组织也可以根据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议事会同意,向社会公开聘任工作人员。
市属科研院校、医疗机构、各种社团和协会等要充分发挥人才优势,积极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和志愿者到村(社区)开展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八、强化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将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展纳入目标管理,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
市和区(市)县、乡镇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增强做好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的合力。
村(社区)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好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来,通过为村(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和管理,不断健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机制。
附:现阶段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主要内容和供给主体。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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