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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沿海城市开放大事记

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五)删去第九条第一款。(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原第九条第二款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八)、删去第十五条中“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

2000年5月15日国家允许在境内开设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经批准可以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与中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的形式设立医疗机构。《暂行办法》对设置条件、设置登记与审批、变更、延期和终止、执业、监督等作出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2000年6月2日大连开发区成为国家环保示范区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宋瑞祥代表国家授予大连开发区ISO14000国家示范区荣誉称号。这是我国开展“ISO14000”活动以来,继苏州新区之后第二个获得这一殊荣的经济开发区,也是全国国家级开发区中的第一个。

2000年12月18日外经贸部决定降低私企自营进出口权标准

外经贸部发出通知,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按国有、集体生产和科研院所的同等标准执行。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私营生产企业(少数民族地区和中西部地区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私营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均符合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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