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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沿海城市开放大事记

  1988年2月 国务院批准198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主体方案

  其中第七部分是:进行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一是在沿海少数省建立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组织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进行全面综合配套改革。二是在沈阳、重庆、大连、武汉、南京等城市进一步推进开放,进行深化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和理顺财产关系为重点,相应建立市场体系和宏观间接调控制度以及精简政府机构等综合配套改革。选择少数省、市,有侧重地分别进行企业降低所得税,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所得税后承包经营责任制;探索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理顺国有资产关系,实行专业银行企业化,发展证券买卖市场和外汇调剂市场;开放劳务市场、房地产市场、职工退休费统筹等改革的试点。

  1988年3月18日 国务院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

  为了贯彻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国务院决定适当扩大沿海经济开放区,扩大的范围包括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153个市县。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准(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规定的各项政策,适用于这些地区。

  1988年3月23日 国务院对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作出补充规定(略)

  1988年3月25日 李鹏总理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 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进一步促进全国经济的繁荣和现代化水平的提高。要不失时机地加快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1988年4月20日 国务院批准北京在中关村办试验区

  国务院批准颁布《中关村试验区暂行条例》。北京市决定以中关村地区为中心,在海淀区划出100平方公里左右的区域,建立外向型、开放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规定,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

  1988年5月 国务院制定政策鼓励开发海南岛(略)

  1988年5月 国务院批准建立山东半岛经济开放区

  山东半岛将实行全方位的对外开放,半岛开放区的范围包括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日照、莱州7个市,44个县,面积达5万平方公里。

  1988年6月 邓小平谈发展我国经济三步走目标

  邓小平同志在会见90年代的中国与世界国际会议全体与会者谈到,我们是在一个贫穷的大国里进行改革的,这在世界上没有先例。中国要谋求发展,摆脱贫穷和落后,就必须开放,开放不仅是发展国际间的交往,而且要吸收国际的经验。我们从1957年以后,耽误了20年,而这20年又是世界蓬勃发展的时期,这是非常可惜的。改革开放是手段,目标是分三步走发展我们的经济。第一步是达到温饱水平,已经提前实现了。第二步是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还有12年时间,看来可以实现。第三步是下个世纪再花50年时间,达到中等国家水平,这是很不容易的。关键是本世纪的最后10年,要为下个世纪前50年打下基础,创造比较好的条件和环境。

  1988年6月9日 国务院下放外资企业审批权

  国务院下发《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外资企业的通知》,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设立外资企业。

  1988年6月13日 上海首办国内抵押贷款

  上海市首次在国内办理抵押贷款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中的房地产抵押业务,并将逐步减少信用贷款。这是上海市为促进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扩大利用外资,促进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上海的企事业单位和在沪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据上海市发布抵押低款的有关规定,用房地产、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产成品、原材料、股票、债券和土地使用权等,向上海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并允许在沪的侨资外资银行开办土地使用权抵押外汇贷款;可以允许境外金融机构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外汇贷款。上海金融界采取的这项配套措施满足了外国投资者的需求,并以法律形式保障土地使用权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88年10月16日 国务院批准深圳市实行计划单列

  国务院批复指出,深圳市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又是毗邻香港的重要沿海城市,在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进一步搞活深圳市在国家计划中包括财政计划实行单列,并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国务院要求深圳市实行计划单列后,广东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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