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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改革政策大事记(1979-2008)
1979 年2 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恢复农业银行的通知》,农村信用社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
1981 年5 月,国务院转批《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肯定了民间借贷的作用。
1984 年8 月,国务院转批《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恢复“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1993 年12 月,国务院颁发《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文件提出: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
1994 年4 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承担从农业银行剥离出来的政策性金融业务,由此被赋予了政策性农村金融的使命。
1996 年8 月,《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农信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有社会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
1997 年6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国办发[1997]20 号),要求坚定不移地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
1998 年11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1998]145 号),要求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按合作制进行规范改造。
1999 年1 月,国务院下令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中央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态度也由此发生了大转变,非正规金融受到严厉打压,民间金融转入地下。
2003 年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 号)。文件要求,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信贷支持。
2003 年6 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公布,正式开启了第三轮农村金融改革的序幕。
2004 年2 月,2004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要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
2004 年6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48 号),明确了农村信用社在交由省级政府管理后,银监会、人民银行、省级政府和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在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方面的职责分工。
2004 年8 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 号)。
2005 年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 号),提出改革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健全农业投入机制,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
2006 年2 月,2006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2006 年7 月,荷兰合作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共同出资2.6 亿元人民币参股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 杭州联合银行)。这是外资首度入股我国国内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2006 年12 月,银监会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并提出要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金融机构。
2007 年3 月,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成立,邮政储蓄只存不贷的历史宣告结束,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等服务农村的业务已在全国铺开。
2007 年8 月,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2007 年10 月,经国务院批准,村镇银行等试点工作扩大到全国31 个省(区、市)。
2008 年5 月,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四类农村金融机构相关政策。
2008 年9 月,央行发布《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提出了今后深化农村金融服务的基本思路:适度放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继续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和降低监管标准,以及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008 年10 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农村现代金融制度,这主要着眼于为农村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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