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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生效日期】1993.05.15

【颁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

为保证股份制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在国家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布前,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具有政府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各地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境内外发行、上市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组建和成立后的有关事宜,必须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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