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文章社会体制社会保障 朱家甄:关于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问题

朱家甄:关于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问题

 根据中宣部的安排,让我讲讲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问题,也就是十四届三中全会中的第五个问题的标题(第2328条)。

大家知道,当前社会上收入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和个人收入相差过份悬殊并存,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十分突出,而且成了人人瞩目,相当一部分人不满意的社会问题。其原因不但由于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尚未理顺,而且存在着城乡之间、机关和企业之间的不合理差距(例如1989-1991年农民人均收入只平均增长0.7%),目前收入分配秩序上的某些混乱现象还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治理,但是今天我们只能谈谈学习三中全会文件中建立合理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体会,不谈大的国民收入分配。

三中全会决定中很多方面都涉及到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不仅仅是第五部分的第2328条。如第二条提出建立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理,建立多层次的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就为我们建立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了总体目标。又如,决定的第13条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要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这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出现了重大突破。本来,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自己的市场是没有问题的,只不过因为劳动力是附着在劳动者身上的特殊生产要素,就引发许多障碍,出现了劳动力要形成市场,是否把劳动者也出卖了,劳动人民还是企业的主人吗,甚至我国的劳动人民的劳动是否也成了雇佣劳动这样的问题。现在搞明白了,劳动力和劳动者是应该分离的,劳动力是可以形成市场的,劳动者仍是企业的主人,国家的主人翁。从确定劳动力市场的角度看,起码可以说明四个问题。1.劳动力既然成为市场,那主体必须明确,即由国家是用人主体变成了企业是用人主体,职工有了择业自由,二者经过双向选择通过市场来配置劳动力资源。2.既然是市场就要以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关系调节劳动力流动,确立劳动力价格。3.国家将通过法制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4.建立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其中很主要的就是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为市场主体双方提供保护条件。

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对个人收入分配极为主要,它说明劳动力是有价格的,价格的确定同样要遵循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这是确定个人收入的基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也决定了必须建立社会保障,保护那些相对技能低下或没有抓住机遇的弱者。

下面我们分别谈谈个人收入分配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这纯粹是个人学习的体会,仅供同志们参考。

一、 关于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问题。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本应是市场取向决定,企业自主分配,国家宏观调控的,也就是说应该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可是十四大和三中全会决定中都提出要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收入分配制度。因为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就告诉我们,国有企业的个人收入分配不但要考虑市场原则还要考虑投入产出原则,必须与自己的劳动成果相联系,这就有一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实行按劳分配和如何实行按劳分配的问题,这个问题从理论到实践都还未解决,原因很简单,市场经济,世界上比比皆是,可以借鉴、学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资分配,也到处皆是可以学习,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却史无前例,必须依靠我们自己,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去创造。一方面是马克思讲的按劳分配,一方面是现实的发达的市场经济,把二者结合在一起绝非易事。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按劳分配呢?想分十个小节来谈这个问题。

(一) 要走出思想上的困惑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这就是在分配方面具备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本条件,因为私有制只能按资分配,所以我们是可以实行按劳分配的。可是十四大以后,也有一些人反对实行按劳分配,认真按劳分配是皇帝的新衣,是荒唐的,他们说我们从来没有按劳分配过将来也不存在按劳分配,因为我们的社会不具备马克思所说的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但是反对按劳分配的人终究是少数,我们许多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则进入一种困惑状态,他们发现我们现在实行的工资制度是一种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劳动成果以及企业的经营收入不联系的,在劳动之前就已经确定并且发生的,而且是数量相对固定的这样一种分配方式,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的工资制度没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因此,他们认为目前的工资制度体现不了按劳分配。有的人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建立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平均劳动价格的形成,是通过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全社会和企业工资的升降水平是通过集体谈判决定的,这些与人们的劳动成果没有必然联系。现在既要实行市场经济,实行工资制,又要实行按劳分配,究竟怎么搞呢?他们感到困惑不解,看来我们不从困惑下解脱出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就无法解决。

(二) 实现按劳分配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应当承认,我们的现实社会的确不具备马克思提出按劳分配时所说的:劳动者的劳动是直接的社会劳动,不必经过价值转换过程,劳动者就可以用等量劳动换取等量产品这样一些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是没有商品没有货币的。而我们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复杂的价值转换过程,因此我们说的按劳分配和马克思原意义上的按劳分配是有区别的。如果把马克思的关于按劳分配的经典论述完全照搬过来肯定是不行的,最终只能导致我们的全社会吃大锅饭。但是也绝不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无法实现按劳分配只能实现按资分配了,我们要解决的就是怎样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实现公有制经济在市场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既然按劳分配是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所以就应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分配制度。什么是社会主义本质呢?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这段论述非常精辟,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应当是能够保证生产力发展,能够促进公有制经济发展,消灭剥削,并且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的分配制度。我认为,要实现按劳分配,必须解决三个问题。第一,劳的客观量化问题,即什么是多劳,什么是少劳。不同行业或者不同群体的劳动用什么来衡量。例如,一个国家主席的劳动相当于一个普通工人劳动的多少倍,怎么衡量呢?化工企业和机械企业群体劳动的大小又怎样衡量呢?第二,要解决分什么的问题。按劳分配分什么,这是按劳分配的核心和关键。是否把工资分好了,差距拉开了,就是按劳分配了呢?如果是这样,那么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其工资岂不是分得比我们还好吗?那么资本主义企业的工资分配是不是也是按劳分配制度呢?显然不是。第三,要解决如何分的问题。即分配的形式问题。下面我们分别探讨这些问题。

[page]

(三)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客观量化问题

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大致分两类,一是直接创造利润的群体,简称利润群体,二是非直接创造利润的群体,简称非利润群体。由于利润群体中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处在同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而且这个市场是个开放的市场,是和国际市场对接的市场,这就决定了他们的劳动只能以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来衡量,这个劳动必须是社会的有效劳动,也就是必须能生产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因此,不管什么经济性质的利润群体,其劳动的多少只能用市场经济的同一个规则,即平均利润率规则来衡量。当然,这个标准只能在市场环境公平的情况下,才能衡量出来,否则就要进行调整,看来企业创造的利润越多,说明企业付出的劳动越多,因此,必须建立一种让公有制经济的群体成员去追逐利润的机制,就是我们现在提出的提高经济效益。为此,必须给企业以利润分配的自主权,否则让他们去讲求经济效益、追逐利润就是一句空话(我们这里和今后指的都是毛利润)。因为谁也不会尽心尽力地去追逐属于别人的利润。现在问题是我们没有建立起一个正确的国有企业的利益机制,这是国有企业搞不活,以致于出现非公有化倾向的原因之一。那么利润群体里面每个成员的劳动如何衡量呢?首先,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完备,劳动力在市场上同其它生产要素一样是有价格的。所以国有企业聘用市场上的劳动者,也必须按价付酬。我们在确定群体里每个成员劳动多少的时候,一要看劳动力市场价格;二要和其在企业中的劳动成果挂钩,来支付其劳动报酬。非利润群体(如机关、事业单位)不存在群体劳动量衡量问题,它只有非利润群体每个成员单个劳动的衡量问题,一般来说,其劳动是参照利润群体里边相应成员的分配水平,制定出一定的标准来衡量的。就像我们现在实行的公务员制这样。

(四) 利润应该归谁所有

既然创造利润的多少是衡量企业劳动付出大小的指标,那么国有企业创造的利润是谁的?是归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有?还是归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所有?这是按劳分配的一个关键问题。马克思在以商品为细胞,分析了整个资本主义经济以后,创造了著名的剩余价值理论,按照这个理论,利润来源于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又是制造这些商品的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因此,马克思认为利润应属于创造它们的经营者和生产者所有。而资本家认为,利润应归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有,应按资分配。马克思认为这是资本家攫取了属于商品生产者的利润,这是剥削,所以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再次说明是劳动创造了一切,而不是资本创造了一切。那么工资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工资是不是企业主偿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呢?马克思说,表面上,工人的工资表现为劳动价格,表现为对一定量劳动支付的一定量货币。实质上,由于支付了工资,在雇佣劳动下甚至剩余劳动或者无酬劳动也表现为有酬劳动。所以马克思说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偿劳动。这说明,只要有剩余劳动创造的利润,工资就不是劳动者的真正价值,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比他得到的工资要多得多,正由于他们付出了大量的剩余劳动,是无酬劳动,才形成了利润,也正是在这种工资的掩护下,资本家才攫取了劳动者创造的利润,因此工资分得再好,也不可能是按劳分配的有效形式,工资仅仅是对劳动者和经营者付出的活劳动的部分补偿。由此看出,不管是按资分配还是按劳分配,分的是什么呢?实际上是利润,我们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着商品生产,存在着价值转换,存在着利润,也存在着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剩余劳动,应当承认这些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是一样的。因此在当前社会里,公有制经济同样存在着把利润分给生产资料所有者,还是分给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问题,国有企业要真想坚定不移地实行按劳分配,就首先要承认,利润是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应当属于企业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前有些人(包括前苏联)曾设想,把利润交给所谓全民,然后由全民进行二次分配,这样搞行不行?这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把利润交给全民。如果说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国家机器的运转,需要把一部分利润给全民,也就是给国家,然后国家进行二次分配,这是必要的,但这也绝不是因为生产资料是国有的,才把一部分利润交给国家。因为同样非公有制经济也要把一部分利润交给国家,即缴纳税费。所谓要把全部劳动成果都交给全民,由全民再进行二次分配,这种理想只存在于这样的时代,也就是马克思说的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实现,也就是说在这时候没有商品交换,每个劳动者耗费在产品上的劳动也不表现为产品的价值,而是把产品全部变为社会产品,社会产品按每人一份来分配,只有在这时才能实现。在现在商品经济正在逐步发展,商品交换很发达的情况下,绝不会出现把所有产品交给全民,否则就是不要效率的最大的大锅饭。我们以前实行计划经济时,最严重的弊病也在这里。如果说非公有制经济的利润由资本所有者和国家共享,那么公有制经济的利润就应当由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国家共享。

(五) 利润的有效扣除

我们说利润归国有企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所有,当然不是全部归他们所有,也不是要分光吃光。我们从来不赞成英国欧文主义者提出的,让劳动者获得和自己付出的劳动量相等的报酬工人有获得全部劳动产品的权利这样的主张。相反我们主张分给劳动者的利润必须是进行了各种有效扣除以后的利润。我们也不赞成庸俗的社会主义者仿效资本主义经济学家提出的把分配当作事物的本质,把社会主义的目标和重点放在分配问题的论点。我们则把注意力放在发展生产力上,但这绝不意味着忽视分配的反作用,忽视利益分配对发展生产力的促进作用。社会的本质是为了发展生产力,不是为了分配而分配,但是合理利益机制的确定对发展生产力是有很大促进作用的,否则就是另外一种形式的见物不见人。分给劳动者的利益应当进行哪些合理扣除呢?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社会总产品应当扣除:1.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2.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3.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后备资金或保险资金,剩下的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中扣除:(1)各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92)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3)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资金。这些扣除虽然马克思讲的是共产主义社会,即集中了全社会产品以后的扣除,但是现在看来其中每个分项的扣除原则上也适用于当前每个企业利润的扣除。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和维护社会公平,企业利润还要扣除:第一,由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如物价调整等使企业得到的非劳动收入。第二,由于国家为企业提供的生产环境基础设施不同而形成的企业级差收入。第三,有进出口权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由于国家提供特殊服务而得到的非劳动收入。第四,国家提供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价值收入。为了解决社会分配不公和共同富裕,还可做一些扣除。总而言之,不是分光吃光,全部分给劳动者,而必须进行有效扣除,这些扣除完全可通过税收等办法及建立各种基金形式来进行。目前可通过这些扣除使国家收入不减少。但是应该强调的是,不管国家扣除怎么多,留给企业的多么少,剩余利润是属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企业有分配剩余利润的自主权,它们可以留在企业里公有也可以分给劳动者和经营者,最终通过剩余利润的分配来实现按劳分配目的。

[page]

(六) 国有资产的作用和收益

大家会问,利润分给劳动者,那么生产资料所有者应该得到什么?如果生产资料所有者什么都得不到,那谁还来投资?谁还来建厂?马克思指出,资本作为一种会产生利润的特殊货币,不但具有一般货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又有一种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合作价值。因此市场经济中的每一份资本,都应分成货币资本和具有执行职能的资本两种职能。所以马克思指出,资本的使用者即使是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也具有双重身份,即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他的资本所有权,即处在生产过程以外的、本身提供利息的资本,和处在生产过程以内的,由于在过程中活动而提供企业者收入的资本。所以马克思说,每个资本的利润都被割裂成两个不同质的互相独立的互不依赖的部分,即利息和企业者收入。二者都由特殊的规律来决定。资本的本身是一分为二的,马克思原理讲得很清楚,按照以上原则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资本也分成了两大部分:1.国有企业的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有价值的货币资本,我这个资本不管用到哪去,哪怕是存到银行,或者放到别处去,我起码可以得到利息,这利息就是它的价格,因此,利息应归资本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归国家所有。2.国有资本,又是具有执行职能的资本,执行职能的资本有被运用来产生利润的作用。劳动者利用它可以获得扣除资本利息以后的利润。这样,国有企业整个收入也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利息,另一部分是扣除利息以后的利润,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的是这部分利润不能再归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有,而应当归劳动者也就是马克思说的归执行者所有。这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国有企业中国家拥有资本的所有权和劳动者运用资本的经营权,本来就是分离的,拥有国有企业资本的国家的收益,是这些资本的利息,而运用、经营资本的执行者,即劳动者的收益应是作有效扣除以后的利润。正因为如此,国家在企业的利益是否概括起来,只应关心五个方面的内容:1.国家资产不能流失;2.及时收缴国有资产的利息;3.决定国有资产的折旧提取和使用方向;4.决定国家是否继续向这个企业投资;5.对损害上述国家利益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是否解聘和处分。因此国家只要在企业设一个监事会对上述国家利益和经营者监督就可以了,至于企业的经营、生产、管理那完全是企业的事,国家不应当干预。所有权和经营权应该是分开的。

(七)关于按劳分配的形式

既然企业的经营和生产者除了得到工资以外,还应该分得有效扣除以后的利润,这就决定:将来国有企业按劳分配的形式是工资加分红的分配形式,工资的确定应体现劳动力市场的价格,作为付出活劳动的部分补偿,由于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付出活劳动是不同的,因此,工资也应当是有差别的。工资的确定,一个是要根据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工作条件与工作环境、劳动力市场的价格来确定。具体体现在企业和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等基数工资(底数工资)上,这个基数工资即体现了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工作环境、劳动力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工资要随着每年社会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也就是每年国家和各地方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劳动就业、外贸等因素,按集体谈判的三方原则,提出工资指导线。现在西方很多国家就是这样做的。企业内由经营者和管理层和工会在国家工资指导线的指导下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工资就是这样定的。还有一部分是在年终每人都可以分得一份进行有效扣除以后的利润,也就是红利。这种红利,最终是体现按劳分配的,经营者工资可以由聘任者确定,应与生产者的工资分离,但是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应一起分红利,并要占相当的比重,具体比例由职代会确定,这里既要运用劳动合同与工资基数机制,也利用集体谈判工资增长的机制,还要给企业分配自主权,合理按劳动多少分配红利,即有效扣除以后的利润。

(八)关于利润分享的理论与实践

我们前面讲的这些好像和美国经济学家魏茨漫的分享经济的内容相同,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市场经济下的按劳分配,是按马克思主义劳动创造一切的原理构筑的,主张劳动者不但应分工资而且应分利润,从而消灭剥削,实行按劳分配。因而主张利润应归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所有,利润只能在国家和劳动者之间分配;而分享经济主张资本和劳动者在创造利润时都出了力,所以他们认为二者都应当分享劳动成果,也就是主张资产所有者应当把攫取的利润施舍一部分给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他们看来,劳动和资本同样创造剩余价值,所以,他们主张利润应在国家、资本家、劳动者三方分享。当然我们承认分享经济比原来虚伪的资本主义工资制度已经是一种进步,但本质上和我们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有根本的区别。目前,我国有的外资企业实行利润分享制。事实证明,它对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益起到很好的作用。例如,大连开发区一个皮革公司,在企业亏损情况下,董事会决定实行劳方和资方利润五五分成,所以,当年这个公司扭亏为盈,总经理得到劳方应得利润的10%,大概六七万,职工也得到几千元,所以劲头很大,企业越办越好。深圳蛇口区1991年推行剩余收益制,也就是剩余利润分配,其主要内容:各企业以行业平均利润率作为基准利润率向国家和总公司上缴,剩余利润归企业,由经营者和职工进行分配。由于职工工资和企业的利润相联系,经营者的收入和剩余收入相联系,所以也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效果比较显著。其实,我们国家早就实行了把利润归劳动者所有这种分配方式,最突出的是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中,生产资料土地是公有的,交给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劳动所得扣除所交农业税、村提留和完成订购任务以后,完全留给了农民,所以农村实行的是真正的按劳分配。由于实行这么一种办法,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才使我国农业生产不断的跃上新台阶。因此,这个办法并不新鲜,我们想这个办法如按马克思原理结合我国实际用到国有企业中,国有企业会变更得更好。看来只要承认利润是劳动者的,并且由劳动者和国家分享,那效果就会很好。我们的工业战线也曾这样实行过,企业留利制就是利润分享,只不过这种分享很不彻底,分到职工手里的那点奖金很少一点点,而且犯了平均主义的毛病,没有调动起群众的积极性而已。

(九)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优越性

第一, 这种办法可以形成工资的自我约束的机制,当职工认识到分红利长工资更合算的时候,那么企业在进行工资水平谈判的时候,就不会尽可能的增加工资,而有可能尽量地降低工资,减少工资支出,以便减少人工成本,使产品更有竞争力,才能尽可能获得利润,这时候劳动者和经营者分红才能更多,通过分红来抵消工资增长少带来的损失。上面讲大连开发区皮革公司就是这样,职工工资比国营还低,但职工都拥护,工资够日常花的就行了,然后主要来分红。第二,有利于降低人工成本。实行按劳分配后,由于企业可以形成工资的自我约束机制,将非常有利于降低工人成本。我国虽从表面来看,人工成本1991年只占总成本9.4%左右,但是加上各种工资外的补贴后,我们的人工成本就占15%左右,如果把住房这些暗补都加上去,人工成本占22%,所以现在外国投资大量涌入中国,当然和我们对外开放的政策有关系,但很主要一条,外国看中我们的人工成本比较低,世界上的人工成本大概占35%40%,高科技人工成本占70%,所以我们要控制好人工成本,使它不要增长过快,否则对我国的发展战略是不利的,我们的国有企业只有保持一个相对很低的人工成本,才会更有活力、有生命力。第三,按劳分配可以形成企业盲目增加投资的自我约束机制。因为增加投资以后,按现在会计两则和税利分流规定,要实行税后还贷,其直接结果就是减少利润,也就是减少经营者和劳动力的红利。因此,今后企业出于自身的考虑,他们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就会慎重,只有当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增效益和长远利益远远高于分红的时候,才会很认真地审查,再上这个项目。不然投资效益很低,企业是不会干的,因为直接影响到分红。第四,和资本主义经济相比,由于这种分配制度把资本家攫取的利润分给了劳动者,因此这种分配办法肯定是优于资本主义按资分配的制度,它可以使经营好的企业职工先富起来,尤其是经营者可以先富起来,而使经营差的企业迅速自觉的关停转,进行调整,否则没有出路,所以自然而然地形成一种企业产生消亡的机制。第五,这种分配制度有利于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体制更加巩固。由于分配上的优越性,必然体现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很可能将来我们劳动者愿意到国有企业去,因为国有企业职工既能得到工资,又能得到利润,优于按资分配企业,所以现在化大化为小化,化小公为私,化国有为股份,国有民营的趋势就可被遏制。

(十)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还要积极创造条件

第一, 要做到市场经济条件的按劳分配必须上下统一思想,做到几个承认:要承认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但要遵循价值规律、竞争规律,而且要遵循剩余价值规律。要承认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起作用的,只不过我们要按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来处理好剩余价值的归属问题,剩余价值不能归生产资料所有者,而归劳动者所有,所以我们认为,真正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劳分配,首先就形成全体职工追逐利润,提高经济效益的机制,这种机制肯定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第二,要加强企业内部经济核算,要有一个很精确的计算体系,能够衡量出每人劳动量的大小,因此首先要搞劳动制度三项改革,使我们每个岗位劳动者都经过测算以后再上岗,每个劳动者的劳动量都能进行衡量,然后都能和他的经济效益挂上钩。第三,要实行这种办法,恐怕对我们的财税制度都要进行改革,首先是税收制度,税收制度应是灵活的、有效的,能够调节各方利益的制度。这个制度建立起也是有难度的,必须很灵活的把各种非劳动收入都能进行扣除,这个制度应当非常有效,要进行扣除的东西那么多,都要靠税收和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第四,各项基金都得完善起来,不然社会形成新的不公平,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要把剩余利润分给劳动者,又能使国家财政收入不降低,甚至于今后稳步提高。我们剩余利润要归劳动者分配,对我们广大企业还有一个提高经济效益的过程,使我们的国有企业没有剩余利润可供分配,那也没有意义。可是现在实行会计两则以后,我们很多省份的国有企业非常困难,有的预测明年实行两则以后,要亏损70%左右,有的现在亏损50%几、40%几。还要对财会制度进行改革,这都是很复杂的事情。第五,还要在物价改革大体完成,市场环境大体公平的情况下来进行,如果市场改革没有完成,需要调整的因素就很多,甚至调整不过来,那么也失去了按劳分配的意义。第六,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必须规范,保证国家该得到的必须得到,国有资产不能流失,否则公有经济为主体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了,并且要保证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一切使用和运用有绝对的控制权,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因为实行按劳分配而影响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如果我们的按劳分配是侵犯了国有资产的利益,把国有资产的利益拿来分配,那就错了。

[page]

这里再强调一下,马克思从来不认为分配是社会的本质,社会的本质是发展生产力,但是马克思又充分重视分配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所以才提出著名的按劳分配理论。当前,要实行按劳分配,必须结合市场经济这一条件,结合我国实际。我们相信,经过我们的努力,一定可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但是头脑要清醒,目标要明确,不能把一些多劳多得的分配方式都冠以按劳分配的标签,并不完全是按劳分配。当然,更不能认为按劳分配是不可能的,从而反对按劳分配。我们相信,公有制经济肯定优越于私有制经济,按劳分配必将优于按资分配,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必将是一个活力充沛,职工有极高工作效率,企业有着极高效益的国有企业。

归根结底,企业的集体劳动成果是由市场来确定和承认的,个人收入分配的一部分也是按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的,这充分体现了市场的作用。同时个人收入分配又是和他们创造的劳动成果相联系的,劳动成果为社会承认的越多,个人分配的也越多,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由市场调节收入水平与劳动成果确定收入水平相结合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按劳分配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三中全会的决定也已说明。机关事业单位是社会经济整体的组成部分,公职人员的流动同样受制于整个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并参照企业平均分配水平确定和调整,形成正常的升级和工资增长机制。这有利于保证公职人员的素质,保持公务人员的相对稳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分配与企业不同的是国家起主导作用,即要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在参照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时,既要考虑公务员比工人知识结构高,平均收入水平应较高的特点,也要考虑工人收入总额中包含了夜班、加班费、艰苦岗位津贴等不可比因素。

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则不同,凡实行企业化经营,经费可以自主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其它单位可采用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国家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主要是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例如,可以运用财政手段调控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不同地区间、以至城乡间的收入分配以影响个人收入分配。通过税收手段可以调节个人收入。如建立个人应税收入申报制度,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防止财富向少数人集中,同时打击偷漏税,避免产生两极分化。还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完整的个人收入分配规则。如可用《最低工资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雇主盘剥,通过《经营者年薪条例》使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职工分离,而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企业的利润增长挂钩,从而为实行集体谈判制度奠定基础。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还要建立监督体系,抓好综合配套改革,因为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与企业制度改革、物价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和人事制度改革都密切相关,必须统筹考虑,整体配套,不能掉以轻心。

当前我国对国有企业实行的工资制度基本有三种形式:1.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2.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3.在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前提下,根据劳动就业供求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试点。三种方式都实行企业内部自主分配。在宏观上则实行与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弹性工资计划。今年由于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已达企业总数60%,我们正在建立弹挂一体的新体制,把微观的工资总额争取纳入弹性计划宏观的范畴内。

我们设想,在八五计划后期,九五计划前期,把上述办法落实完善,使更多的大中型企业在经营机制基本转移到位的情况下,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对非国有企业要积极试行集体谈判制度和工资指导线制度,并且要与国有企业的工资衔接好。在少数地区和企业则要试行市场机制与投入产出相结合的办法,即完全按劳分配的机制。同时要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限制过高收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收入,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调节社会分配,维护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 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问题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但是,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还是社会保险。因此下面我们主要谈谈社会保险问题。

谈社会保险,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特点,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和社会保险的体制、模式等一系列问题,想分十一个小节来阐述。

(一) 社会保险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手段和方法。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保险由来已久,许多国家都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现在已在140多个国家实行。其目的就是在市场经济自发地向效率倾斜的同时,必须保护弱者以缓和阶级矛盾,维护起码的社会公平。从资本主义的发展史来说,在某种意义上是工人阶段斗争的结果,激烈的阶级冲突使政府迫不得已拿出一部分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以维持社会安定,因此有人称社会保险是社会的减震器

(二) 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使企业和劳动者有机遇也有风险,这种风险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而大大增加,其中包括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企业破产等等,因此就要建立一定的基金,以备不测和年老时使用,因此有人讲它是社会的安全网。

(三)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最关心工人阶段的疾苦,关心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这不但是工人阶段的切身利益也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因此社会保障也是保证全民族共同富裕的需要,对于社会主义来讲,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方法也是目的,这是与资本主义社会保障的根本区别。

(四) 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公平竞争,这就要使企业从不公平的社会负担下解脱出来。也需要给脱离企业的人以公平待遇,这些都需要社会保障,因此建立社会保障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需要。

(五) 社会保障是由政府运用收入再分配的手段为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的制度。因而组织社会保障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而不是个别企业、个别地区、个别单位的行为,因此决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组织社会保障属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

(六) 既然实施社会保障是政府行为,那就必须政策统一,实行管理法制化,如果不统一那势必造成各地各行其是,互相攀比,待遇失控。由于保障水平上去就下不来。严重时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因此,凡涉及社会保险根本方向、管理体制、主导模式和基本政策等重大问题,都必须由国务院统一决策,各地和企、事业单位严格贯彻执行。对于成功的改革措施和政策还要适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形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这就是决定中提出社会保障政策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的原因。

(七) 决定提出,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这是完全正确的。

 现在世界上的社会保险大体有三种形式,一是全积累式;二是半积累式;三是现收现支式。我国现在采用的半积累式,主要就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还不高而确定的。全积累式的典型国家就是新加坡,他们制定法律,规定每个职工每月都要积累一定的养老基金,并完全计在个人帐户上,这笔钱在退休后按规定逐步作为养老金返回个人,个人逝世前用不完的可转移给亲属。在积累阶段,基金组织可用这笔钱进行非风险性投资以保值、增值。后又规定本人也可用这笔钱购置房产。老人的养老金(没有积累的)则由国家拿钱发放。由于在职职工的个人养老金帐户的积累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支付的,没有积累的老人的养老金也是国家支付的,因此国家负担非常重。我国按此办法测算,养老金部分要占到工资总额的40%以上,虽然几十年后这个比例就可以下降,但目前支付不起。目前我国养老金提取比例只占工资总额20%左右,很多企业都已感到非常困难。这样我们不得不采取半积累方式,目前我们的积累率大约占工资总额的3%左右。经过几年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是可行的。目前已有7141万职工和1595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养老金的社会统筹。并以个人分担缴费义务为享有保障的前提,实行了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挂钩,与上缴费挂钩新的计发办法,将来个人缴费水平还要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还表现在保险金的发放水平不能太高,太高了国有承受不起,这已为欧洲某些福利国家的实践所证明。以养老金为例,国外通行的水平是养老金相当于人均工资水平的60%左右,这一方面是发多了国家承受不了,另一方面,职工退休后一般已不承担瞻养责任,支出减少,因此也应少发一些。我国目前养老金发放水平相当平均工资的80%~85%,个别地区还要高,从长远看,这是我国国力所承担不起的,但目前由于我国实行低工资制,通货膨胀影响也较大,一时降不下来,但我们在新的计划办法中已考虑了这个因素,力争在不影响退休人员生活的前提下,逐步降到正常水平。

(八) 社会保险既然是政府行为,它就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互济性、集中性,其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国家承担最后责任。这是其与商业保险的根本区别。商业保险是自愿投保,自负盈亏,大利大保,无利不保。前者属政府行为,后者属企业的商业行为,在概念上二者不可混淆,在实践中不宜交叉经办。但是商业保险可以成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形式,在普遍实行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允许商业保险开办某些人身保险险种,以满足部分人员更高层次的需求,发挥其对社会保险拾遗补缺的作用。

(九) 关于社会保险的模式问题。决定指出,社会保险要重点完善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还指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整个第27条都是讲的要按照社会保险的不同类型,确定其资金来源和保障方式。今天主要谈谈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模式问题。我们前面讲到,由于我国国情决定,我们不可能实行完全积累式,即完全的个人帐户,只能实行半积累式,否则国力无法负担。现在上海、广东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试点,这不但因为上海、广东的特殊性(如上海的基本养老保险提取比例高达28%,这是其它地区承受不了的),而且即便这样,上海、广东也没有脱离在职职工积累,退休人员花钱的部分积累的状况,以至到目前个人帐户仍是空帐户。现在我国大多地区执行的都是按国务院33号文件规定的方案,即养老保险分成三个层次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的社会统筹,个人少量积累,发放办法与个人积累挂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的个人帐户;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属于商业性质的养老保险,当然也是个人帐户。这说明国务院33号文件早就提出了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国务院33号文件规定与十四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有些人企图把二者对立起来,那只能把我国现已步入正轨的养老保险打乱。至于医疗保险,目前国务院正在按照大病社会统筹,一般医疗采用个人帐户的模式设计,不日即可出台。

(十)关于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的改革社会保障体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问题。

以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机构五龙治水比较混乱,因此三中全会提出的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目标是完全正确的。尤其社会保障工作和劳动工作密不可分,因此与劳动工作结合建立统一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现在国务院的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制定,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刚刚批准,基本上都是按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保险和社会救济、优抚、社会福利,劳动部门负责城镇保险、企业福利,人事部门负责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设计的,这种三龙治水的方案比原来已有较大进步,目前可多做些统一思想、统一政策的工作,逐步达到统一管理,统一机构。

[page]

(十) 关于决定中提出的政事分开,实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经营分开的问题。

决定中第28条的论述是完全正确的,正是基于这一思想,劳动部门已分设保险司和保险事业管理局,前者主要负责制定方针政策、长远规划,后者主要负责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决定中指出在保证基金正常支付和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我们现在支付的安全贮备约为三个月,在此情况下积累的保险金,只要财政能予以保值贴现,就可以主要用于购买国债。

由于基金是受保人的公共财产,是广大职工的活命钱,因此对这笔基金的管理还要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缴费单位及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机制(即监事会),社会保险机构还要开展一条龙管理服务,从办手续、收缴费用、核拨各种保险、到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服务都管起来,实现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减轻企业负担。

下面重点介绍一下我国养老保险的情况。

我国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已达50.8万户,覆盖率为81.5%,其中国有企业34.5万户,覆盖率为93.7%(最高的1990年曾达97.5%),未参加统筹的主要是银行、保险公司和部分部属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参加统筹的占75.4%,为13.8万户,其它各种经济成分参加统筹的只占34.8%,为2.5万户。

今年参加统筹的职工比上年底增加31.5万人,其中国有企业职工减少22万人,减少0.4%,而其它经济成分却增加了,其中集体企业增长3%,其它成分增长30.6%。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今年上半年国有企业职工减少112万人,临时工减少6万人。几年来,职工增长缓慢,与离退休人员的迅速增长,已成鲜明对照。如1990年至1992年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每年递增6.3%,而离退休人员每年递增10.5%,相差4.2个百分点。也就是赚钱人的增长速度远没有花钱人的增长速度高。今年上半年,全国企业职工与离退休人员之比是4.48:1,其中国有企业是4.731,集体企业是3.461,其它企业是12.21,看来集体企业最困难。现在这个比例还是逐步下降的趋势。以国有企业为例,1989年时这个比例是5.391,现在则是4.661。从负担系数看,今年上半年是0.223,其中也是集体企业最重为0.289;从地区看负担也不均衡,最高的是上海为0.433,最低的省只有0.146,二者相差2.97倍。由以上可以看出,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在加快,现职职工的负担越来越重,实际是国家和企业的负担越来越重,越重越需要社会统筹,否则一些企业将不堪重负。

几年来,我国社会保险机构、人员不断扩大,现在全国有养老保险机构3518个,工作人员33000人。但是与参加统筹的职工比例为12163,与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比是1483,即一个工作人员要管理2646人的基金,为483个老人服务,任务十分繁重,也远远满足不了需要。

这几年,养老保险做到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今年上半年收入养老保险金190.9亿元,支出169.3亿元,累计结余233.7亿元,上半年养老保险收入增幅为33.7%,没有支出增幅大(49%),随着每年离退休待遇的逐步提高和收缴率的下降(今年上半年收缴率只有88.2%,比去年同期下降7.4个百分点),吃老本已在所难免。

下一步社会保险的任务就是要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建立覆盖城乡所有职工,社会化管理程度高,各种险种齐全,基金统一调剂使用,政事分开的社会保险体系。

八五后期的阶段性目标是:

1. 养老保险。1994年实现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的国有企业省级统筹,城镇集体企业的市县统筹,进而发展成各类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和保险费率,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推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整个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半积累方式。

2. 失业保险。近期要扩大覆盖面,由目前的7000万人扩大到9000万人,在各种所有制企业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健全基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调节费率。

3. 医疗保险要进行和扩大大病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试点,力争到1995年底建立正常的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实行现收现付方式。

4. 工伤保险。要建立基金,实行按行业事故频率制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机制,同时加强劳动鉴定机构建设,争取1995年底有50%的市县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5. 女职工生育保险。建立保险基金制度,平衡企业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近期搞好试点。

6. 管理服务方面。八五期间推广社会网点发放养老金的办法,使全国各市、县基本实现由银行或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实现以社会组织为主对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

九五期间全面落实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目标,建立一个集中、完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险体系。

以上讲的主要是个人学习三中全会决定的体会,有不正确的地方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