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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进:加强新时期劳动保障法学研究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在《劳动法》实施十周年理论研讨会

暨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年会上的讲话

各位代表、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的会员代表、劳动保障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会聚一堂,纪念《劳动法》实施十周年,总结十年来《劳动法》实施所取得的成就,探讨完善劳动保障法制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大事。这次研讨会的举办,充分体现劳动法学研究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和把握大局、服务中心的指导思想。在此,我谨对研讨府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全体与会代表和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受到表彰和奖励的个人、集体表示热烈的祝贺!下面,我就《劳动法》实施十年来取得的成就和完善《劳动法》面临的新形势谈几点看法,供大家研究。

一、《劳动法》实施10年来取得的重大成就

《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10年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人大加强执法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法行政、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工会组织积极维权,使《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取得明显成效。10年来,《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维护劳动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劳动保障立法进程加快,初步形成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和劳动标准体系框架。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劳动合同、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以及监督检查等作出全面规定,为劳动保障领域的各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监察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劳动保障部针对劳动力市场管理、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劳动保障监察等事基项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各地也相继制定颁布了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律,由有关法规、规章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

与此同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不断完善,进一步完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建立女职工及未成年特殊保护制度。劳动标准制度设定了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最低劳动标准,发挥了政府对市场的必要调节作用,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保障权益。

(二)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根据《劳动法》关于促进就业的规定,10年来,逐步探索确立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不断调整就业结构,采取积极主动的就业服务措施,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制定了包括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再就业援助等一系列有中国特色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

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开发职业标准,积极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1998年以来,共有2800多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参加了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达60%以上。至2003年末,全国累计共有4500万人(次)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提高了劳动者素质,增强了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以上两项政策和制度的建立实施,有力促进了我国的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从1993年底至2003年底,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增加近1亿人,其中2003年比上年增加859万人。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逐步优化,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就业形式更灵活,总体上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

(三)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初步建立起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经过10年发展,劳动俣同制度已经普遍实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均在95%以上。集体合同制度日益完善并不断得到推广,目前,全国有60多万户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涉及职工8000多万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初步形成,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一级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各地区建立各级三方协调机构5000多个,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法》确立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0年来,企业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共处理了数百万起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07万件,涉及当事人366万人。

第三,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根据《劳动法》赋予的职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初步形成省、地、县三级监察执法组织网络,一些地区和城市还将监察机构延伸到了街道、乡镇。10年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对700万户用人单位及其他主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对150万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今年111日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12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于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都具用重要的意义。

以上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过去10年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的急剧变化中,预防和化解了大量劳动争议和侵权案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总体上保持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改革和发展创造了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和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劳动法》颁布之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刚刚起步,工伤保险制度尚处于改革试点初期,失业保险制度也只限在比较小的范围实行,10年来,我国不仅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而且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为在全国范围逐步建成完整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多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在退休、失业、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基本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社会安全网和经济减震器的作用。

十年的《劳动法》实施进程还大大推动了全社会保障法律意识的提高。伴随着劳动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劳动法》的普及宣传,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认识到《劳动法》的重要作用,开始关注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保护自身权益。据对在京、沪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最关注的法律的调查中,《劳动法》位居各项法律之首。另据调查,在农村,劳动者最关注的法律中,《劳动法》高居第二位。与此相对应,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服务市场也日益火爆。这些都表明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大大提高,并且希望通过《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劳动法》颁布实施对繁荣劳动保障法学研究起重要的推动作用。《劳动法》颁布实施前,研究力量非常薄弱,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特别是近几年来,劳动法学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空前活跃,《劳动法》的教学研究队伍不断扩大,学术著作精彩纷呈,研究机构不断涌现,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研究会议接连不断,劳动法学在课程建设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成果已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推动了劳动保障法制的进一步发展。

二、完善《劳动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劳动法》实施的十年,是我国体制转轨、经济转型剧烈的十年,是就业格局、就业形式发重大变化的十年,也是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的十年。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完善《劳动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就业格局、就业形式的变化,提出了如何适应劳动关系复杂化的要求。

就业在整个劳动保障领域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是整个劳动保障工作的关键环节,是龙头牛鼻子。就业方式的变化对劳动关系、工资、社会保障、劳动法制等方面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就业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在发生重大变化,突出特点是灵活就业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灵活就业的种类和涵盖的领域十分广泛,既包括律师、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等高层次的自由职业者,也包括非全时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灵活就业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与建立在工业化和雇佣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有所不同。随着灵活就业的发展,我国劳动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由原来长期的、固化的状态逐渐向相对松动的、双方权责对等明确的状态转变,其员工从企业人变为社会从业人员;二是灵活就业者中的临时工、季节工、小时工多数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出现了大量有劳动没关系的现象;三是随着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导致动态的、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呈现出非正规、动态和不稳定等特点;四是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劳动关系短期化趋势明显,一些人经常变换职业、工种;五是企业内部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关系的频率明显上升。就业形式的变化导致了灵活就业群体的劳动关系呈现出柔性化、多样化、复杂化、动态化、分层化等特点,使劳动关系双方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

我国《劳动法》制定和发布实施时,灵活就业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因此,针对灵活就业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空白。《劳动法》要适应这种变化作调整。首先,将引发劳动关系概念的更新。按照传统的劳动关系定义,劳动关系是就业组织中因雇佣行为而产生的关系。而新形势下,就业者可能没有单位或雇用主,也可能有多个单位或雇主。其次,随着灵活就业的发展,劳动保障法律的一些具体规定已经表现出不适应,如《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实践中已经被突破。此外,灵活就业群体的劳动保护、劳动标准水平偏低,并且容易出现劳动纠纷,而解决的途径和办法又很不具备。同时,还要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的利益诉求的渠道,将灵活就业人员吸收到工会组织中,并开展社会对话。

(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提出了如何适应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保障其权益的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坚持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有中国特色城市化道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清理和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政策,引导农村劳动力实现有序流动。目前,进城务工的农民已达9800万人,还有1.3亿农民在乡镇企业从事二、三产业,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大军中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随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扩展很快,已经形成约四千万的失地农民

由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劳动法》涉及的群体大大增加,产生了一系列的新问题:

第一,如何遏制部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农民工超进加班加点,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他们已经成为权益侵犯的对象。制定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第二,如何改善进城农民工的就业环境问题。当前,城乡劳动得还没有实现平等就业;还存在一些非法职业中介针对进城农民工从事欺骗性职介活动的现象;一些用人单位管理混乱,建筑企业更是层层转包普遍,非法用人主体(包工头)大量存在。如何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第三,如何建立适应农民工,包括失地农民、乡镇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虽然劳动保障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进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民工仍占少数。2003年底,我国城镇从业人员总数为2.56亿人,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为1.55亿人、1.04亿人、1.09亿人、4575万人和3655万人。就参保人数最多的养老保险而言,也还有一亿劳动者没有被覆盖,农民工基本在社会保险制度覆盖之外。虽然我们已经和正在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措施,按照农民工的实际需求逐步把他们纳入到部分社会保险中来,但能够享有保险权利的人数仍然很少。因此,建立符合农民工实际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们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三)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提出了如何使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与国际接轨的要求。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劳动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我国经济已越来越深地融入到全球经济之中。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已有400多家进入我国。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成为欧美国家的主要贸易伙伴和跨国公司最主要的生产、采购中心。2003年,我国外贸出口总额超过4000亿美元,其中60%出口到欧美。

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引发了劳动标准的国际冲突问题,首当其冲的是劳动标准的国际化问题。一些西方国家一直坚持贸易与劳动标准挂钩,此起彼伏的反倾销争议,以及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无一不涉及劳动标准问题。这对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外贸出口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还意味着企业之间特别是出口劳动密集型企业竞争加剧,少数企业单纯从企业利润角度出发,不实行劳动标准,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一方面我们要国际劳工标准的压力,另一方面我们又面临着国内一些企业不执行劳动标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除了加强劳动执法外,还必须在劳动标准调整上既考虑到我国的社会性济发展水平,又要考虑借鉴国际劳工做法,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劳动标准。

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还促使劳动力的国际流动增加,这对我国提出了对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管理和对我国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

(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如何处理好旧体制遗留问题,实现制度顺利过渡的要求。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建立阶段向完善阶段过渡的时期,在国有企业改革和调整过程中,特别是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待遇处理方面,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出来。一是部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尚未理顺。二是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十分复杂。三是改制企业的劳动关系亟待规范。这些问题的处理必须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当前情况下,很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起来非常困难,就是因为有些案件涉及计划体制遗留问题。解决的难度在于既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不能影响按照市场经体制要求建立的新制度。这类问题往往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基本生活,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求我们不断完善处理方式、手段和途径。同时,这类问题也是我们完善《劳动法》时要充分考虑到的,这里,即涉及完善立法的问题,又涉及法律实施的问题。

总之,社会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完善《劳动法》。当前,《劳动法》的不适应突出表现在对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工资等方面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等。问题的产生除了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还在于《劳动法》制定之初就侧重于建立基本的劳动秩序,劳动保障制度正在改革的过程中,不可能充分体现预见变革的方面和具体的调整措施,由此导致《劳动法》总体上原则性强,操作性弱,缺乏对具体问题的规范。同时,与《劳动法》实施相配套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尚未制定,致使《劳动法》在这些领域中出现了立法空白。因此,形势迫切要求修改完善《劳动法》,通过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改变一些领域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局面,维护劳动者权益,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发展。

当前完善劳动保障法制处于重要的历史时期,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高、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适用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当前及今后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新的发展目标和任务的提出,既对完善劳动保障法制提出新要求,也为完善劳动保障法制指明方向。劳动保障法制是社会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面,在新的历史时期必将得到加强和完善。

三、切实加强新时期劳动保障法学理论研究

完善劳动保障法制需要量我们作长期的努力,我认为,当前要重点研究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修改完善《劳动法》

如前所述,《劳动法》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目前社会上建议修改的呼声很高。《劳动法》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当前修改的可行性如何?用哪种方式进行修改,是全面修订,还是采取修正案或补充规定的方式?修改完善《劳动法》与制定颁布单行法律、法规如何做到统筹兼顾等?刚才,正发同志讲到,《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等已经列入立法规划,《劳动法》的修订也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这些问题需要广泛的调研,深入的探讨。在修改完善中既要考虑到必要性,也要考虑到现实可行性。既要准确认识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更要力求修订内容的科学。还可以借鉴国内、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尽量不走弯路。

(二)开展完善劳动保障体制研究

这方面要研究的问题很多。包括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成完整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合法、高效、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如何进一步推动集体合同制度,完善集体协商机制,切实建立起劳动关系自主协商的机制;如何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等等。

上述问题的研究涉及劳动保障领域方方面面,既要理论研究,又要重视实践调研;既要着眼现实情况,又要有前瞻性;既要借鉴有关方面的经验,又要有制度创新,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制度和体制。这些研究,需要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社会学等不同领域专家共同参与。一些重要立法问题可以组成专门的研究小组,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智慧,形成合力,联合攻关。在这方面,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应该多做一些组织工作。

(三)加强执法研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将对劳动保障执法工作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我们的劳动保障监察务量仍很薄弱,劳动保障各项法律的实施还要依靠社会力量多方面的支持,需要探索更多的推动劳动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途径。比如,把握和利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积极因素,通过社会监督和咨询机构参与,督促企业内部建立起自觉贯彻劳动保障法律和有关劳动标准的机制。比如,进行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试点,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通过这些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营造劳动保障领域守法诚信的社会环境。

多年来,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一直致力大于劳动保障法学的宣传、研究工作,组织专家学者参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起草,开展了一系列劳动保障立法热点问题研究,为促进我国的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繁荣我国的劳动保障法学研究,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去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来,研究会的工作有了很大的突破。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多次组织专家、学者积极参与讨论,促进了立法工作的进展,帮助专家学者了解了更多的信息。在中美两国劳动法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组织部分学者参与并承担部分工作。除此之外,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等社会热点问题,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组织专家学者开展了专题研究,取得的成果得到了多方面的高度重视。正是因为这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一年来,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的会员队伍壮大了,地位提高了、影响扩大了。不少国内国外的研究机构主动要求与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合作。成绩的取得是来之不易的,值得肯定。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会员来源广泛,既有从事实务操作的;既有立法部门、政府部门的,也有研究部门和企业的。研究会要充分认识和发挥这种优势,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结合立法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广泛吸纳各个领域的专家共同组建课题组,形成权威性的学术研究成果。成果不仅要发表,更要能够成为有关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决策依据。同时,在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征求意见过程中,要组织会员讨论,形成共识。总而言之,希望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和全体会员同志们再接再厉,与时俱进,充分发挥聚贤、纳言、立说、献策的功能,联络、组织、团结更多的研究力量,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疑难问题、新问题;要组织专家参与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帮助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咨询工作,真正做到为实际部门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广大劳动者服务。

同志们,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给劳动保障法律研究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更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密切联系改革实践,争取取得更多的研究成果,为繁荣我国的劳动保障事业,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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